日期

2024-10-25

案號

HLDV-113-除-30-202410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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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花蓮地方法院針對黃恆芳聲請的除權判決(票據)事件做出判決,判定附表所示的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黃恆芳負擔。原因是法院已發出公示催告,但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無人申報。簡單來說,就是黃恆芳遺失的支票被宣告無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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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黃恆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黃恆芳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主里分社 空白 112年7月10日 300,000元 CA0000000 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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