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21

案號

HLEV-114-花補-73-20250221-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告張銘麟,要求支付電信費,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802元。法院裁定原告需補繳裁判費500元,若逾期未補正,將駁回其訴。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7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被 告 張銘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02元(計算式:本金20 ,221元+自民國103年6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113年11月17日止之 利息10,581元=30,8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已繳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