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1

案號

ILDV-113-司促-4128-202412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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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仲信資融公司想告上謙有限公司,要它還12,071元。但法院發現仲信資融提供的資料不全,少了上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的身分證字號,通知補件也沒補。所以法院就裁定駁回了仲信資融的聲請,還說聲請程序費用要仲信資融自己吞。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10天內提出異議,但要先繳1,000元的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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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12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上謙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上謙有限公司計新臺幣12,071元迄今 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欠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字號等資料,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上謙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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