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租賃關係

日期

2025-03-26

案號

ILDV-113-訴-580-20250326-2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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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萬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智明間請求終止租賃關係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11,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9,4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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