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專利權
日期
2024-10-29
案號
IPCV-112-民專訴-23-20241029-3
字號
民專訴
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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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民專訴字第23號 原 告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 孫德沛律師 廖沿臻律師 被 告 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祥 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俊宇 訴訟代理人 胡書慈 吳嘉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為製造、販賣之要約、販賣 、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如附表1-2編號1至13所示具有侵害中 華民國第M609050號「介面連接機構」新型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 之主機板產品,並應將已製造、販賣之如附表1-2編號1至13所示 之具有一切侵害該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之主機板產品回收及銷毀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 8月30日施行)第7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而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係於112年8月30日施行,本件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之111年12月30日繫屬於本院(本院卷㈠第13頁),應適用修正前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定,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主張被告侵權產品為如起訴狀附表1所示之28款產品(本院卷㈠第13至31頁),嗣於112年2月9日具狀將被告侵權產品減縮為如附表1-1所示之23款產品(本院卷㈡第7至21頁),復於112年3月31日具狀將被告侵權產品擴張為如附表1-2所示之35款產品(本院卷㈣第121至136頁、卷㈨第511至512頁),再於本院112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時當庭將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以及其他侵害原告中華民國第M609050號新型專利之產品」部分刪除(本院卷㈧第359頁),原告所為上開變更、追加,核屬減縮、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中華民國第M609050號「介面連接機構」 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10年3月11日至119年11月9日止,現仍在專利權期間內。而被告專營有關各種電腦硬體軟體之設計及其成品與零組件製造買賣業務、電子零件之製造買賣業務、以及相關之進出口貿易業務。詎被告於110年後迄今所製造、銷售之MPG Z690 carbon wifi主機板產品及其他34款主機板產品(如附表1-2編號1至35所示之主機板產品(詳如附表1-2編號1至35所示,下稱系爭產品1至35,合稱系爭產品)中所設置之介面連接機構,皆具有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業已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2、3、8、10、1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及更正後請求項4、5、6之均等範圍,原告請求被告排除及防止侵害。為此,爰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96條第1、3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為製造、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如附表1-2具有侵害系爭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之主機板產品,並應將已製造、販賣之如附表1-2之具有一切侵害系爭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之主機板產品回收及銷毀。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產品之固定件,係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 容置於第一孔位,且第一旋壓件不可拆卸,而第二旋壓件雖可拆卸但無法設置於固定件上,與系爭專利的旋扣結構並不相同;且系爭產品僅使用一組螺絲或螺柱來固定M.2介面裝置,因此只會存在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不會同時存在;另系爭產品之第二旋壓件雖然可以可拆卸地設置於固定柱,然而實際組合的結果將使第二旋壓件之第二施力部被散熱片擋住,因此使用者無法施力旋轉第二旋壓件,第二旋壓件無法選擇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固定柱,故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因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3、4、5、6、8、10、11項為附屬於更正後請求項1之直接或間接附屬項,系爭產品既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文義範圍,自亦無侵害系爭專利其他請求項之可能。又乙證4-6或乙證4-7、乙證4-6、4-8之組合或乙證4-7、4-8之組合、乙證4-6、4-9之組合或乙證4-7、4-9之組合、乙證4-6、4-10之組合或乙證4-7、4-10之組合、乙證4-6、4-11之組合或乙證4-7、4-11之組合、乙證4-6、4-12之組合或乙證4-7、4-12之組合、乙證4-6、4-13之組合或乙證4-7、4-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乙證4-6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乙證4-10、4-12、4-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乙證4-10、4-1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乙證4-10、4-1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乙證4-5、4-6、4-1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乙證4-1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乙證4-1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㈥第363至364頁、卷㈧第362至363頁 ) ㈠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10年3月11日至1 19年11月9日止。㈡系爭專利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於111年3月16日完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該技術報告記載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至11項比對結果代碼為6(代碼6: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㈢系爭產品為被告所製造、銷售。㈣被告於如卷㈣第133至136頁所列附表1-2產品網址欄所示之各網站上公開廣告銷售系爭產品。㈤原告公證購買之原證3-5、11-5、12-5、15-5、16-5、17-5、19-5、22-5、23-5、24-5、27-5、33-5、37-5產品實物,均為被告所製造、販賣。 四、系爭專利及系爭產品技術內容、被告所提專利有效性之證據 內容 ㈠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⑴系爭專利所欲解决問題 傳統M.2介面存儲裝置的固定方式是使用螺絲鎖附固定,安 裝或移除都需要使用螺絲起子進行拆卸,無法快速更換且組裝也容易發生螺絲遺失的問題(參系爭專利說明書【0002】段)。 ⑵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 系爭專利提供一種介面連接機構,用以裝設一M.2介面裝置 。此介面連接機構包括一電路板、一第一固定柱、一第二固定柱與一旋扣結構。電路板包括一連接器、一第一孔位與複數第二孔位,其中,連接器係用以連接M.2介面裝置,這些第二孔位係排列於連接器與第一孔位之間。第一固定柱係設置於第一孔位。第二固定柱係可拆卸地設置於這些第二孔位之其中之一。旋扣結構係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第一固定柱或第二固定柱 (參系爭專利說明書【0003】段)。 ⑶系爭專利之功效 系爭專利所提供之介面連接機構,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 速安裝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參系爭專利說明書【0004】段)。 ⒉系爭專利主要圖式 ⑴第一圖係介面連接機構一使用態樣之立體示意圖 ⑵第二圖係本案介面連接機構另一使用態樣之立體示意圖 ⑶第三圖顯示在第一圖的使用態樣下利用本案之介面連接機構 安裝一M.2介面裝置⑷第四圖顯示在第二圖的使用態樣下利用本案之介面連接機構安裝一M.2介面裝置 ⑸第五圖係本案第一固定柱一實施例之立體示意圖 ⑹第六圖係本案第二固定柱一實施例之立體示意圖 ⑺第七圖係本案旋扣結構一實施例之立體示意圖 ⑻第八圖顯示旋扣結構裝設於第一固定柱之一實施例 ⑼第九圖顯示旋扣結構裝設於第二固定柱之一實施例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原告於112年7月20日向智慧局申請更正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申 請專利範圍(本院卷㈥第345至356頁),其中,獨立請求項1增加「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且」、「;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技術特徵,原告於112年8月15日準備程序時主張本件就侵權及專利有效性判斷,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內容為準(本院卷㈥第362至363頁)。另原告主張受侵害者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2、3、8、10、1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及更正後請求項4、5、6之均等範圍,該等請求項內容如下(本院卷㈥第346頁、卷㈠第46至47頁): ⑴更正後請求項1: 一種介面連接機構,用以裝設一M.2介面裝 置,該介面連接機構包括:一電路板,該電路板包括一連接器、一第一孔位與複數第二孔位,該連接器係用以連接該M.2介面裝置,該些第二孔位係排列於該連接器與該第一孔位之間;一第一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一孔位;一第二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且可拆卸地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之其中之一;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 ⑵更正後請求項2:如請求項1所述之介面連接機構,其中,所 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 ⑶更正後請求項3:如請求項1所述之介面連接機構,其中,所 述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 ⑷更正後請求項4:如請求項1所述之介面連接機構,其中,所 述旋扣結構包括一扣合部與一壓合部,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 ⑸更正後請求項5:如請求項4所述之介面連接機構,其中,該 第二固定柱包括一樞接部與一旋動部,該旋動部係位於該樞接部之上方,該樞接部係用以樞接該旋扣結構。 ⑹更正後請求項6:如請求項5所述之介面連接機構,其中,該 旋動部之寬度大於該樞接部,用以將該扣合部定位於該樞接部。 ⑺更正後請求項8:如請求項1所述之介面連接機構,更包括複 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 ⑻更正後請求項10:如請求項1所述之介面連接機構,其中,該 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 ⑼更正後請求項11:如請求項1所述之介面連接機構,其中,該 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 ㈡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⒈系爭產品內容 ⑴依被告112年8月28日民事陳報狀(本院卷㈦第3至5頁),可將 系爭產品1至35分為14種不同結構類型之Group,其中Group1包含系爭產品1、2(下稱系爭產品Group1)、Group2包含系爭產品13 (下稱系爭產品Group2)、Group3包含系爭產品15(下稱系爭產品Group3)、Group4包含系爭產品9(下稱系爭產品Group4)、Group5包含系爭產品14(下稱系爭產品Group5)、Group6包含系爭產品3至6、16至18 (下稱系爭產品Group6)、Group7包含系爭產品7、8、19、20 (下稱系爭產品Group7)、Group8包含系爭產品21(下稱系爭產品Group8)、Group9包含系爭產品22(下稱系爭產品Group9)、Group10包含系爭產品33、35(下稱系爭產品Group10)、Group11包含系爭產品10(下稱系爭產品Group11)、Group12包含系爭產品23(下稱系爭產品Group12)、Group13包含系爭產品31、32(下稱系爭產品Group13)、Group14包含系爭產品11、12、24~30、34 (下稱系爭產品Group14)。 ⑵再依原告112年11月28日民事陳報㈢狀(本院卷㈧第385至387頁 ),陳報Group1至14各別侵害系爭專利之M.2介面連接機構範圍,其中,系爭產品Group1侵害系爭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為M2_1、M2_3、M2_4、系爭產品Group2侵害系爭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為M2_1、M2_5、系爭產品Group3侵害系爭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為M2_1、M2_3、M2_4、系爭產品Group4侵害系爭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為M2_3、系爭產品Group5侵害系爭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為M2_2、系爭產品Group6侵害系爭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為M2_1、M2_2、M2_3、M2_4、系爭產品Group7侵害系爭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為M2_1、M2_2、M2_3、M2_4、系爭產品Group8侵害系爭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為 M2_3、系爭產品Group9侵害系爭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為 M2_4、系爭產品Group10侵害系爭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為 M2_1、M2_2、M2_3、系爭產品Group11侵害系爭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為M2_1、M2_2、M2_3、系爭產品Group12侵害系爭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為M2_1、M2_2、M2_3、系爭產品Group13侵害系爭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為M2_1、M2_2、系爭產品Group14侵害系爭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為M2_1、M2_2。 ⒉系爭產品照片 ⑴依原證3-1、原證3-3-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1照片如下: ⑵依原證4-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2照片如下: ⑶依原證5-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3照片如下: ⑷依原證6-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4照片如下: ⑸依原證7-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5照片如下: ⑹依原證8-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6照片如下: ⑺依原證9-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7照片如下: ⑻依原證10-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8照片如下: ⑼依原證11-1、原證11-3-2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9照片如下: ⑽依原證12-1、原證12-3-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10照片如下 : ⑾依原證13-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11照片如下: ⑿依原證14-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12照片如下: ⒀依原證15-1、原證15-3-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13照片如下 : ⒁依原證16-1、原證16-3-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14照片如下 : ⒂依原證17-1、原證17-3-2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15照片如下 : ⒃依原證18-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16照片如下: ⒄依原證19-1、原證19-3-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17照片如下 :⒅依原證20-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18照片如下: ⒆依原證21-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19照片如下: ⒇依原證22-1、原證22-3-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20照片如下 : 依原證23-1、原證23-3-2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21照片如下 : 依原證24-1、原證24-3-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22照片如下 : 依原證25-1、原證25-3-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23照片如下 : 依原證26-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24照片如下: 依原證27-1、原證27-3-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25照片如下 : 依原證28-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26照片如下: 依原證29-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27照片如下: 依原證30-1所附之照片,系爭産品28照片如下: 依原證31-1所附之照片,系爭産品29照片如下: 依原證32-1所附之照片,系爭産品30照片如下: 依原證33-1、原證33-3-1所附之照片,系爭産品31照片如下 : 依原證34-1所附之照片,系爭産品32照片如下: 依原證35-1所附之照片,系爭産品33照片如下: 依原證36-1所附之照片,系爭産品34照片如下: 依原證37-1、原證37-3-1所附之照片,系爭産品35照片如下 : ㈢被告等所提專利有效性之證據技術內容 ⒈乙證4-5 ⑴乙證4-5為106(2017)年5月3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CN206147429 U號「一種支持M.2接口的SMARTRACK服務器」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9年11月10日),可爲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乙證4-5為一種支持M.2接口的Smart Rack服務器,屬於計算 機通訊領域,其包括機箱底座,機箱底座上設有M.2模塊,M.2模塊包括M.2托架,M.2托架經螺釘裝配在機箱底座上,M.2托架上設有M.2主板,M.2主板上設有:用於給M.2主板供電的Power接口、用於與服務器主板信號互聯的SATA接口,以及與M.2主板相連的M.2接口。本實用新型採用模塊化布局,可根據客戶需要進行選配,M.2模塊共用現有服務器主板,節約開發時間和成本;M.2主板上焊接不同間距規格的定位螺母,根據需要配置不同規格的M.2硬盤,M.2硬盤後端設有緊定孔,在相應於緊定孔的定位螺母位置處鎖上銅柱實現M.2硬盤的固定,採用此種結構設計,能支持不同型號的M.2硬盤,提高了產品的可擴展性和和市場競爭力(參乙證4-5摘要)。 ⑶乙證4-5主要圖式 ⒉乙證4-6 ⑴乙證4-6為106(2017)年5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I584132B 號「 主機板模組」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9年11月10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乙證4-6為 一種主機板模組,適於供一第一擴充卡與一第二 擴充卡插置。主機板模組包括一主機板、一第一連接器及一第二連接器。主機板包括相對的一正面、一背面、配置在正面的至少一第一固定端部及配置在背面上對應於第一固定端部處的至少一第二固定端部。第一連接器配置在主機板的正面。第二連接器配置在主機板的背面上對應於第一連接器處,其中第一擴充卡與第二擴充卡分別適於插置在第一連接器與第二連接器上且分別固定至第一固定端部及第二固定端部(參乙證4-6摘要)。 ⑶乙證4-6主要圖式 ⒊乙證4-7 ⑴乙證4-7為108(2019)年8月16日公開之我國第201933976A號「 導光散熱模組及電子裝置」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9年11月10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乙證4-7為一種導光散熱模組,包括一第一散熱件、一第二散 熱件、一導光件及一光源組件。第一散熱件包括一開口。第二散熱件熱耦合於第一散熱件。導光件配置在第一散熱件與第二散熱件之間,第一散熱件的開口外露出部分的導光件。導光件包括一入光面。光源組件包括一光源及電性連接於光源的一接觸墊,光源配置於導光件的入光面旁,且接觸墊配置在第二散熱件遠離第一散熱件的一底面上。本發明更提供一種具有上述導光散熱模組的電子裝置(參乙證4-7摘要)。 ⑶乙證4-7主要圖式 ⒋乙證4-8 ⑴乙證4-8為106(2017)年12月28日公開之美國第20170371383A1 號「STORAGE DRIVE RISER」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9年11月10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乙證4-8為A storage drive riser may comprise a riserbo ard. The riser board may include an edge connector,astorage drive connector to operably engage with a storage drive, and a retention aperture. The retention aperture may be longitudinally aligned with the storage drive connector.The storage drive riser may also include a storage drive retainer to insertably engage with the retention aperture and to retain the storage drive to the riser board with a retention protrusion.(儲存驅動器提升板可包括提升板。提升板可包括邊緣連接器、與儲存驅動器可操作地接合的儲存驅動器連接器以及保持孔。保持孔可與儲存驅動器連接器縱向對齊。儲存驅動器提升板還可以包含存儲驅動器保持器,以與保持孔可插入地接合且以保持突出部將儲存驅動器保持於提升板。)(參乙證4-8摘要及翻譯)。 ⑶乙證4-8主要圖式 ⒌乙證4-9 ⑴乙證4-9為109(2020)年4月10日公開之中國大陸第110989791A 號「硬盤拓展器、硬盤組件及主板結構」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9年11月10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乙證4-9爲一種硬盤拓展器、硬盤組件及主板結構,該硬盤拓 展器用於連接固態硬盤,並將固態硬盤固定在內存插槽中,包括電路板、連接器和緊固件;所述連接器固定設置在所述電路板上,且與所述固態硬盤的第一端通信連接;所述電路板上設置有至少一個第一通孔,所述緊固件通過所述第一通孔將所述固態硬盤的第二端與所述電路板連接;所述電路板的一端設置有金手指,所述金手指與所述內存插槽連接,用於傳輸所述電路板和所述內存插槽之間的信號。本發明利用主板上的內存插槽,直接將固態硬盤安裝在內存插槽內,無需在主板上額外設計固定結構,减少了成本,同時能夠將閒置的內存插槽最大化利用(參乙證4-9摘要)。 ⑶乙證4-9主要圖式 ⒍乙證4-10 ⑴乙證4-10為109(2020)年3月19日公開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智2020055402A1號「MOVABLE LOCKS WITH CARD RETAINERS」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9年11月10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乙證4-10為In an example,a movable lock may include a lock bar and apivot disposed at a first end of the lock bar.The movable lock may also include a card retainer disposed on the lock bar at a second end of the lock bar, opposite the first end. The card retainer may include a card notch sized to receive an edgeof a system card.(在範例中,可移動鎖可以包含鎖桿和設置在鎖桿第一端處的樞軸。可移動鎖還可包含設置在鎖桿上、位於鎖桿的與第一端相對的第二端處的卡保持器。卡保持器可以包含卡凹口,卡凹口的尺寸被設計為容納系統卡的邊緣。)(參乙證4-10摘要及翻譯)。 ⑶乙證4-10主要圖式 ⒎乙證4-11 ⑴乙證4-11為107(2018)年10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569077U 號 「板材固定器」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9年11月10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乙證4-11為一種板材固定器,其包括一定位件,其具有上方 橫向開設一凹槽的一本體,並利用該凹槽界定出兩側的一對側壁,該對側壁對向開設一對軸孔,且各該軸孔上方設有一第一導引斜面,該本體的表面另設有供固接於一第一板材的一第一固定結構及或一第二固定結構;以及一扣合件,其包括套設於該凹槽內的一旋轉部,該旋轉部的兩側朝向該對軸孔位置對應突設一對樞軸,且各該樞軸的自由端設有能沿著對應設置的該第一導引斜面縱向下移的一第二導引斜面,使該對樞軸能樞設於該對軸孔內;該凹槽內的底面與該旋轉部的底面相對設有能互為扣接的的一卡槽和一卡鉤;該旋轉部一側開設能扣接一第二板材的至少一扣合槽,而另一側則斜向延伸一撥動桿(參乙證4-11摘要)。 ⑶乙證4-11主要圖式 ⒏乙證4-12 ⑴乙證4-12為105(2016)年10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I552667B 號「 用以扣持用於擴充卡之緊固件的夾持件」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9年11月10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乙證4-12為一態樣的一舉例裝置包含一夾持件能將該裝置固 定於一擴充卡。該夾持件包含一上夾持部能承納一緊固件,及一支撐部由一下夾持部所形成。當該裝置固定於該擴充卡並固緊於主板時,該支撐部會在該擴充卡與主板之間建立一支撐距離(參乙證4-12摘要)。 ⑶乙證4-12主要圖式 ⒐乙證4-13 ⑴乙證4-13為106(2017)年6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I585290B號「簾 幕之拉繩卡扣」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9年11月10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乙證4-13為一種簾幕之拉繩卡扣,可分離的連接一條拉繩及 一個連接件,並包含一個與該連接件結合的固定座,以及一個與該拉繩結合的連接座,該固定座包括大致垂直設置的一個抱合槽、一個卡合槽,該連接座包括一個可分離的卡合在該抱合槽內的抱合部,以及一個可分離的卡合在該固定座之該卡合槽內的卡合部,該抱合槽及該卡合槽都具有一個遠離該連接件的開口。利用設置方向不同之該抱合槽及該卡合槽來分別供該連接座之該抱合部及該卡合部卡合,可以在提高簾幕使用安全性的前提下,達到維持較佳且持久結合力之目的。(參乙證4-13摘要)。 ⑶乙證4-13主要圖式 五、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現仍於系爭專利之專利 權期間內,詎被告製造、販賣之系爭產品業已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2、3、8、10、1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及更正後請求項4、5、6之均等範圍,侵害原告之專利權,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經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後(本院卷㈥第364至365頁、卷㈧第363頁、卷㈨第408至409頁),所應審究者為:㈠專利侵權部分:系爭產品Group1至14是否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2、3、8、10、1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是否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至6之均等範圍?㈡專利有效性部分:⒈乙證4-6或乙證4-7、或乙證4-6、4-8之組合、乙證4-7、4-8之組合、乙證4-6、4-9之組合、乙證4-7、4-9之組合、乙證4-6、4-10之組合、乙證4-7、4-10之組合、乙證4-6、4-11之組合、乙證4-7、4-11之組合、乙證4-6、4-12之組合、乙證4-7、4-12之組合、乙證4-6、4-13之組合、乙證4-7、4-1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⒉乙證4-6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⒊乙證4-10、乙證4-12或乙證4-1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⒋乙證4-10或乙證4-12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6不具進步性?⒌乙證4-5、乙證4-6或乙證4-12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⒍乙證4-12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⒎乙證4-11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㈢原告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同法第96條第1、3項之規定,請求排除及防止侵害,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專利侵權部分:系爭產品Group1至13如下所述之介面連接機 構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2、8、10、11之文義範圍 ⒈系爭產品Group1 ⑴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6 個要件,分別為:❶要件編號1A:一種介面連接機構,用以裝設一M.2介面裝置,該介面連接機構包括:❷要件編號1B:一電路板,該電路板包括一連接器、一第一孔位與複數第二孔位,該連接器係用以連接該M.2介面裝置,該些第二孔位係排列於該連接器與該第一孔位之間;❸要件編號1C:一第一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一孔位;❹要件編號1D:一第二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且可拆卸地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之其中之一;❺要件編號1E: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❻要件編號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又系爭產品Group1部分,原告係主張M2_1、M2_3、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侵害系爭專利,是以下即依各介面連接機構分別為侵權比對。 ②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之M.2、M2_3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系爭產品Group1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可對應拆解為6個 要件,其中系爭產品Group1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A、1B、1D所文義讀取,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㈨第36至37頁、卷㈩第162頁)。 ❷要件編號1c:由原證3-1、原證3-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G 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一第一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一孔位,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C「一第一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一孔位」之文義所讀取。 ❸要件編號1e:由原證3-1、原證3-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G 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之 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❹要件編號1f:由原證3-1、原證3-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G 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③至原告另主張系爭產品Group1之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亦侵 害系爭專利部分,依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所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少包括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位、一第一固定柱、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結構等構件。惟觀諸原證3-1、原證3-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Group1之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僅具有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位、一第一固定柱,但無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結構,故Group1之 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而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3、4、5、6、8、10、11均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自亦未落入該等請求項之文義範圍,且依全要件原則,Group1之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2、3、4、5、6、8、10、11之均等範圍。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⑵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係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直接附 屬項,解釋上應包含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要件編號2A、即要件編號1A至1F)及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徵。其中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徵為「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要件編號2B)。 ②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2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之 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2b:由原證3-2第21至24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1之 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要件編號2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⑶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①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係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直接附 屬項,解釋上應包含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要件編號3A、即要件編號1A至1F)及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徵。其中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徵為「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要件編號3B)。 ②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3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之 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3b:由原證3-2第6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1之其中 ,所述M.2插槽可支援PCIe3.0、PCIe4.0、SATA等,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1之M.2插槽可支援PCIe3.0、PCIe4.0、SATA等,非限定為連結網路卡,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M. 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3之均等侵權比對分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對照系爭 產品Group1之M.2插槽可支援PCIe3.0、PCIe4.0、SATA等為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而系爭產品Group1則為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移除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1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1則為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1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1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1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未構成均等。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 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⑷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係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直接附 屬項,解釋上應包含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要件編號8A、即要件編號1A至1F)及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徵。其中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徵為「更包括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要件編號8B)。 ②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之M.2、M2_3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8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之 M2_1之M.2、M2_3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8b:由原證3-1、原證3-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G 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要件編號8B「更包括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⑸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係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直接附 屬項,解釋上應包含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要件編號10A、即要件編號1A至1F)及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徵。其中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徵為「其中,該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要件編號10B)。 ②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10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 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0b:由原證3-1、原證3-3-1之照片及原證3-5,可 知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要件編號10B「其中,該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⑹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係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直接附 屬項,解釋上應包含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要件編號11A、即要件編號1A至1F)及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徵。其中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徵為「其中,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要件編號11B)。 ②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11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 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1b:由原證3-1、原證3-3-1之照片及原證3-5,可 知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B「其中,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⑺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5、6之均等範圍 ①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係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直接附 屬項,解釋上應包含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要件編號4A、即要件編號1A至1F)及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徵。其中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徵為「其中,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扣合部與一壓合部,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要件編號4B)。 ②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4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之 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4b:由原證3-1、原證3-3-1之照片及原證3-5,可知 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旋扣結構包括一套合部與一壓合部,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其中,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扣合部與一壓合部,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 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4之均等侵權比對分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 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對照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為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而系爭產品Group1則無對應之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1則無對應之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 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又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既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則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自然未落入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6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⒉系爭產品Group2 ⑴系爭產品Group2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6 個要件,業如前述。又系爭產品Group2部分,原告係主張M2_1、M2_5之M.2介面連接機構侵害系爭專利,是以下即依該二介面連接機構為侵權比對。 ②系爭產品Group2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系爭產品Group2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可對應拆解為6個 要件,其中系爭產品Group2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A、1B、1C所文義讀取,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㈨第69至70頁、卷㈩第99至101頁、第162頁)。 ❷要件編號1d:由原證15-1、原證15-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2之M2_1、M2_5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一第二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且可拆卸地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之其中之一,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2之M2_1、M2_5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D「一第二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且可拆卸地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之其中之一」之文義所讀取。 ❸要件編號1e:由原證15-1、原證15-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2之M2_1、M2_5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2之M2_1、M2_5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❹要件編號1f:由原證15-1、原證15-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2之M2_1、M2_5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2之M2_1、M2_5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2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 圍。 ⑵系爭產品Group2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2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2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2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2之 M2_1、M2_5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2b:由原證15-2第33至41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2 之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2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要件編號2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2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 圍。 ⑶系爭產品Group2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或均等 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3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2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3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2之 M2_1、M2_5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3b:由原證15-2第17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2之所 述M.2插槽可支援PCIe4.0、SATA等,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2之M.2插槽可支援PCIe4.0、SATA等,非限定為連結網路卡,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2之M2_1、M2_5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2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 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2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均等侵權比對分 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對照系爭 產品Group2之M.2插槽可支援PCIe3.0、PCIe4.0、SATA等為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而系爭產品Group2則為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移除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2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2則為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2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2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2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2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 及均等範圍。 ⑷系爭產品Group2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8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2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8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2之 M2_1、M2_5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8b:由原證15-1、原證15-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2之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2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要件編號8B「更包括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2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 圍。 ⑸系爭產品Group2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0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2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侵權比對 分析: ❶要件編號10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2 之M2_1、M2_5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0b:由原證15-1、原證15-3-1之照片及原證15-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2之該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2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要件編號10B「其中,該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2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 範圍。 ⑹系爭產品Group2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1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2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侵權比對 分析: ❶要件編號11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2 之M2_1、M2_5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1b:由原證15-1、原證15-3-1之照片及原證15-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2之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2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B「其中,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2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 範圍。 ⑺系爭產品Group2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5、6之均等 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4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2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4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2之 M2_1、M2_5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4b:由原證15-1、原證15-3-1之照片及原證15-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2之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套合部與一壓合部,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2之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2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其中,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扣合部與一壓合部,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2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 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2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均等侵權比對分 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 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對照系爭產品Group2之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為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而系爭產品Group2則無對應之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2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2則無對應之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2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1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2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2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 及均等範圍。又系爭產品Group2既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則系爭產品Group2自然未落入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6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⒊系爭產品Group3 ⑴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6 個要件,業如前述。又系爭產品Group3部分,原告係主張M2_1、M2_3、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侵害系爭專利,是以下即依各該等介面連接機構分別為侵權比對。 ②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系爭產品Group3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可對應拆解為6個 要件,其中系爭產品Group3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A、1B、1D所文義讀取,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㈨第90至91頁、卷㈩第162頁)。 ❷要件編號1c:由原證17-1、原證17-3-2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一第一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一孔位,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C「一第一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一孔位」之文義所讀取。 ❸要件編號1e:由原證17-1、原證17-3-2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❹要件編號1f:由原證17-1、原證17-3-2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③至原告另主張系爭產品Group3之M2_3、M2_4之M.2介面連接機 構亦侵害系爭專利部分,依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所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少包括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位、一第一固定柱、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結構等構件。惟觀諸原證17-1、原證17-3-2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Group3之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僅具有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位、一第一固定柱、一旋扣結構,但無一第二固定柱;系爭產品Group3之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僅具有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位、一第一固定柱、一旋扣結構,但無一第二固定柱,故Group3之M2_3、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而系爭專利2、3、4、5、6、8、10、11均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自亦未落入該等請求項之文義範圍,且依全要件原則,Group3之M2_3、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亦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2、3、4、5、6、8、10、11之均等範圍。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⑵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2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2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2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3之 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2b:由原證17-2第29至37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3 之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要件編號2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⑶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3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3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3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3之 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3b:由原證17-2第16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3之所 述M.2插槽可支援PCIe4.0、SATA等,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3之M.2插槽可支援PCIe4.0、SATA等,非限定為連結網路卡,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3之均等侵權比對分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對照系爭 產品Group3之M.2插槽可支援PCIe3.0、PCIe4.0、SATA等為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而系爭產品Group3則為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移除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3則為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⑷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8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8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8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3之 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8b:由原證17-1、原證17-3-2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要件編號8B「更包括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⑸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0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10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10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3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0b:由原證17-1、原證17-3-2之照片及原證17-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該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要件編號10B「其中,該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⑹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1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1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11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3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1b:由原證17-1、原證17-3-2之照片及原證17-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B「其中,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⑺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4、5、6之均等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4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4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4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3之 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4b:由原證17-1、原證17-3-2之照片及原證17-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套合部與一壓合部,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3之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其中,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扣合部與一壓合部,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4之均等侵權比對分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 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對照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為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而系爭產品Group3則無對應之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則無對應之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3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又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既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則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自然未落入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6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⒋系爭產品Group4 ⑴系爭產品Group4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6 個要件,業如前述。又系爭產品Group4部分,原告係主張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侵害系爭專利,是以下即依該介面連接機構為侵權比對。 ②系爭產品Group4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系爭產品Group4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可對應拆解為6個 要件,其中系爭產品Group4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A、1B、1D所文義讀取,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㈨第116至117頁、卷㈩第162頁)。 ❷要件編號1c:由原證11-1、原證11-3-2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4之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一第一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一孔位,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4之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C「一第一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一孔位」之文義所讀取。 ❸要件編號1e:由原證11-1、原證11-3-2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4之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4之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❹要件編號1f:由原證11-1、原證11-3-2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4之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4之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4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 圍。 ⑵系爭產品Group4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2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4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2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4之 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2b:由原證11-2第22至28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4 之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4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要件編號2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4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 圍。 ⑶系爭產品Group4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或均等 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3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4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3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4之 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3b:由原證11-2第6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4之所述 M.2插槽可支援PCIe3.0、PCIe4.0、SATA等,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4之M.2插槽可支援PCIe3.0、PCIe4.0、SATA等,非限定為連結網路卡,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4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4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 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4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均等侵權比對分 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對照系爭 產品Group4之M.2插槽可支援PCIe3.0、PCIe4.0、SATA等為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而系爭產品Group4則為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移除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4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4則為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4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4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4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4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 及均等範圍。 ⑷系爭產品Group4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8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4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8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4之 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8b:由原證11-1、原證11-3-2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4之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4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要件編號8B「更包括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4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 圍。 ⑸系爭產品Group4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0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4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侵權比對 分析: ❶要件編號10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4 之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0b:由原證11-1、原證11-3-2之照片及原證11-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4之該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4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要件編號10B「其中,該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4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 範圍。 ⑹系爭產品Group4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1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4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侵權比對 分析: ❶要件編號11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4 之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1b:由原證11-1、原證11-3-2之照片及原證11-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4之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4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B「其中,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4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 範圍。 ⑺系爭產品Group4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5、6之均等 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4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4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4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4之 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4b:由原證11-1、原證11-3-2之照片及原證11-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4之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套合部與一壓合部,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4之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4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其中,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扣合部與一壓合部,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4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 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4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均等侵權比對分 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 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對照系爭產品Group4之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為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而系爭產品Group4則無對應之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4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4則無對應之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4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4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4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4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 及均等範圍。又系爭產品Group4既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則系爭產品Group4自然未落入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6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⒌系爭產品Group5 ⑴系爭產品Group5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6 個要件,業如前述。又系爭產品Group5部分,原告係主張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侵害系爭專利,是以下即依該介面連接機構為侵權比對。 ②系爭產品Group5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系爭產品Group5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可對應拆解為6個 要件,其中系爭產品Group5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A、1B、1D所文義讀取,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㈨第131至132頁、卷㈩第162頁)。 ❷要件編號1c:由原證16-1、原證16-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5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一第一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一孔位,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5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C「一第一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一孔位」之文義所讀取。 ❸要件編號1e:由原證16-1、原證16-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5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5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❹要件編號1f:由原證16-1、原證16-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5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5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5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 圍。 ⑵系爭產品Group5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2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5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2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5之 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2b:由原證16-2第31至37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5 之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5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要件編號2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5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 圍。 ⑶系爭產品Group5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或均等 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3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5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3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5之 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3b:由原證16-2第16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5之所 述M.2插槽可支援PCIe4.0、SATA等,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5之M.2插槽可支援PCIe4.0、SATA等,非限定為連結網路卡,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5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5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 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5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均等侵權比對分 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對照系爭 產品Group5之M.2插槽可支援PCIe3.0、PCIe4.0、SATA等為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而系爭產品Group5則為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移除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5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5則為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5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5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5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5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 及均等範圍。 ⑷系爭產品Group5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8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5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8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5之 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8b:由原證16-1、原證16-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5之更包括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5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要件編號8B「更包括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5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 圍。 ⑸系爭產品Group5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0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5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侵權比對 分析: ❶要件編號10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5 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0b:由原證16-1、原證16-3-1之照片及原證16-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5之該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5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要件編號10B「其中,該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5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 範圍。 ⑹系爭產品Group5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1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5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侵權比對 分析: ❶要件編號11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5 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1b:由原證16-1、原證16-3-1之照片及原證16-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5之其中,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5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B「其中,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5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 範圍。 ⑺系爭產品Group5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5、6之均等 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4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5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4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5之 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4b:由原證16-1、原證16-3-1之照片及原證16-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5之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套合部與一壓合部,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5之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5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其中,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扣合部與一壓合部,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5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 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5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5、6之均等侵權 比對分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 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對照系爭產品Group5之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為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而系爭產品Group5則無對應之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5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5則無對應之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5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5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5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5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 及均等範圍。又系爭產品Group1既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則系爭產品Group5自然未落入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6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⒍系爭產品Group6 ⑴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6 個要件,業如前述。又系爭產品Group6部分,原告係主張M2_1、M2_2、M2_3、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侵害系爭專利,是以下即依各該介面連接機構分別為侵權比對。 ②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系爭產品Group6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可對應拆解為6個 要件,其中系爭產品Group6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A、1B、1C、1D所文義讀取,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㈨第148至149頁、卷㈩第162頁)。 ❷要件編號1e:由原證19-1、原證19-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❸要件編號1f:由原證19-1、原證19-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③至原告另主張系爭產品Group6之M2_2、M2_3、M2_4之M.2介面 連接機構亦侵害系爭專利部分,依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所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少包括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位、一第一固定柱、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結構等構件。惟觀諸原證19-1、原證19-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Group6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僅具有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位,但無一第一固定柱、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結構;系爭產品Group6之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僅具有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位、一第一固定柱、一旋扣結構,但無一第二固定柱;系爭產品Group6之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僅具有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位、一第一固定柱、一旋扣結構,但無一第二固定柱,故Group6之M2_2、M2_3、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而系爭專利2、3、4、5、6、8、10、11均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自亦未落入該等請求項之文義範圍,且依全要件原則,Group6之M2_2、M2_3、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亦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2、3、4、5、6、8、10、11之均等範圍。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⑵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2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2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2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6之 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2b:由原證19-2第19、20、28至34頁,可知系爭產 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要件編號2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⑶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3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3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3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6之 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3b:由原證19-2第16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6之所 述M.2插槽可支援PCIe4.0、儲存裝置等,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6之M.2插槽可支援PCIe4.0、儲存裝置等,非限定為連結網路卡,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3之均等侵權比對分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對照系爭 產品Group6之M.2插槽可支援PCIe3.0、PCIe4.0、SATA等為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而系爭產品Group6則為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移除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則為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⑷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8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8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8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6之 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8b:由原證19-1、原證19-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要件編號8B「更包括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⑸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0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10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10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6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0b:由原證19-1、原證19-3-1之照片及原證19-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該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6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要件編號10B「其中,該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⑹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1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1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11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6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1b:由原證19-1、原證19-3-1之照片及原證19-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6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B「其中,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⑺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4、5、6之均等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4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4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4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6之 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4b:由原證19-1、原證19-3-1之照片及原證19-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套合部與一壓合部,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其中,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扣合部與一壓合部,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4之均等侵權比對分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 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對照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為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而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則無對應之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則無對應之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又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既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則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自然未落入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6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⒎系爭產品Group7 ⑴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6 個要件,業如前述。又系爭產品Group7部分,原告係主張M2_1、M2_2、M2_3、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侵害系爭專利,是以下即依該二介面連接機構為侵權比對。 ②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系爭產品Group7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可對應拆解為6個 要件,其中系爭產品Group7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A、1B、1C、1D所文義讀取,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㈨第167至168頁、卷㈩第162頁)。 ❷要件編號1e:由原證22-1、原證22-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❸要件編號1f:由原證22-1、原證22-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③至原告另主張系爭產品Group7之M2_2、M2_3、M2_4之M.2介面 連接機構亦侵害系爭專利部分,依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所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少包括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位、一第一固定柱、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結構等構件。惟觀諸原證22-1、原證22-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Group7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僅具有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位,但無一第一固定柱、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結構;系爭產品Group7之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僅具有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位,但無一第一固定柱、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結構;系爭產品Group7之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僅具有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位,但無一第一固定柱、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結構,故Group7之M2_2、M2_3、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而系爭專利2、3、4、5、6、8、10、11均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自亦未落入該等請求項之文義範圍,且依全要件原則,Group7之M2_2、M2_3、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亦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2、3、4、5、6、8、10、11之均等範圍。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⑵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2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2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2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7之 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2b:由原證22-2第16、30至31頁,可知系爭產品Gro 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7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要件編號2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⑶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3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3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3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7之 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3b:由原證22-2第16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7之所 述M.2插槽可支援PCIe4.0、儲存裝置等,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7之M.2插槽可支援PCIe4.0、儲存裝置等,非限定為連結網路卡,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3之均等侵權比對分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對照系爭 產品Group7之M.2插槽可支援PCIe3.0、PCIe4.0、SATA等為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而系爭產品Group7則為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移除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7則為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⑷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8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8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8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7之 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8b:由原證22-1、原證22-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7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要件編號8B「更包括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⑸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0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10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10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7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0b:由原證22-1、原證22-3-1之照片及原證22-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該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要件編號10B「其中,該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⑹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1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1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11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7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1b:由原證22-1、原證22-3-1之照片及原證22-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7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B「其中,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⑺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4、5、6之均等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4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4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4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7之 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4b:由原證22-1、原證22-3-1之照片及原證22-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套合部與一壓合部,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其中,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扣合部與一壓合部,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4之均等侵權比對分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 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對照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為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而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則無對應之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則無對應之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又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既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則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自然未落入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6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⒏系爭產品Group8 ⑴系爭產品Group8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6 個要件,業如前述。又系爭產品Group8部分,原告係主張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侵害系爭專利,是以下即依該介面連接機構為侵權比對。 ②系爭產品Group8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系爭產品Group8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可對應拆解為6個 要件,其中系爭產品Group8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A、1B、1C、1D所文義讀取,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㈨第195至197頁、卷㈩第162頁)。 ❷要件編號1e:由原證23-1、原證23-3-2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8之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8之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❸要件編號1f:由原證23-1、原證23-3-2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8之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8之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8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 圍。 ⑵系爭產品Group8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2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8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2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8之 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2b:由原證23-2第32、37至38頁,可知系爭產品Gro up8之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8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要件編號2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8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 圍。 ⑶系爭產品Group8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或均等 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3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8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3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8之 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3b:由原證23-2第17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8之其 中,所述M.2插槽可支援PCIe5.0、PCIe4.0、儲存裝置等,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8之M.2插槽可支援PCIe5.0、PCIe4.0、儲存裝置等,非限定為連結網路卡,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8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8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 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8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均等侵權比對分 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對照系爭 產品Group8之M.2插槽可支援PCIe3.0、PCIe4.0、SATA等為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而系爭產品Group8則為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移除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8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8則為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8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8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8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8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 及均等範圍。 ⑷系爭產品Group8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8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8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8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8之 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8b:由原證23-1、原證23-3-2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8之更包括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8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要件編號8B「更包括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8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 圍。 ⑸系爭產品Group8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0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8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侵權比對 分析: ❶要件編號10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8 之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0b:由原證23-1、原證23-3-2之照片及原證23-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8之該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8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要件編號10B「其中,該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8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 範圍。 ⑹系爭產品Group8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1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8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侵權比對 分析: ❶要件編號11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8 之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1b:由原證23-1、原證23-3-2之照片及原證23-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8之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8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B「其中,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8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 範圍。 ⑺系爭產品Group8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5、6之均等 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4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8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4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8之 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4b:由原證23-1、原證23-3-2之照片及原證23-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8之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套合部與一壓合部,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8之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8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其中,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扣合部與一壓合部,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8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 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8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均等侵權比對分 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 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對照系爭產品Group8之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為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而系爭產品Group8則無對應之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8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8則無對應之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8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8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8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8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 及均等範圍。又系爭產品Group8既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則系爭產品Group8自然未落入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6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⒐系爭產品Group9 ⑴系爭產品Group9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6 個要件,業如前述。又系爭產品Group9部分,原告係主張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侵害系爭專利,是以下即依該介面連接機構為侵權比對。 ②系爭產品Group9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系爭產品Group9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可對應拆解為6個 要件,其中系爭產品Group9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A、1B、1C、1D所文義讀取,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㈨第212至213頁、卷㈩第162頁)。 ❷要件編號1e:由原證24-1、原證24-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9之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9之 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❸要件編號1f:由原證24-1、原證24-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9之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9之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9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 圍。 ⑵系爭產品Group9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2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9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2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9之 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2b:由原證24-2第17、35至36頁,可知系爭產品Gro up9之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9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要件編號2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9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 圍。 ⑶系爭產品Group9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或均等 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3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9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3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9之 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3b:由原證24-2第17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9之所 述M.2插槽可支援PCIe4.0、儲存裝置等,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9之M.2插槽可支援PCIe4.0、儲存裝置等,非限定為連結網路卡,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9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9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 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9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均等侵權比對分 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對照系爭 產品Group之M.2插槽可支援PCIe3.0、PCIe4.0、SATA等為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而系爭產品Group9則為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移除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9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9則為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9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9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9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9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 及均等範圍。 ⑷系爭產品Group9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8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9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8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9之 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8b:由原證24-1、原證24-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9之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9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要件編號8B「更包括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9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 圍。 ⑸系爭產品Group9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0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9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侵權比對 分析: ❶要件編號10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9 之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0b:由原證24-1、原證24-3-1之照片及原證24-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9之該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9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要件編號10B「其中,該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9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 範圍。 ⑹系爭產品Group9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1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9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侵權比對 分析: ❶要件編號11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9 之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1b:由原證24-1、原證24-3-1之照片及原證24-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9之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9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B「其中,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9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 範圍。 ⑺系爭產品Group9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5、6之均等 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4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9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4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9之 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4b:由原證24-1、原證24-3-1之照片及原證24-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9之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套合部與一壓合部,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9之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9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其中,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扣合部與一壓合部,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9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 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9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均等侵權比對分 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 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對照系爭產品Group9之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為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而系爭產品Group9則無對應之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9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9則無對應之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9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9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9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9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 及均等範圍。又系爭產品Group9既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則系爭產品Group9自然未落入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6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⒑系爭產品Group10 ⑴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6 個要件,業如前述。又系爭產品Group10部分,原告係主張M2_1、M2_2、M2_3介面連接機構侵害系爭專利,是以下即依各該介面連接機構為侵權比對。 ②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系爭產品Group10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可對應拆解為6個 要件,其中系爭產品Group10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A、1B、1C、1D所文義讀取,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㈨第225至226頁、卷㈩第162頁)。 ❷要件編號1e:由原證37-1、原證37-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❸要件編號1f:由原證37-1、原證37-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③至原告另主張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2、M2_3之M.2介面連接 機構亦侵害系爭專利部分,依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所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少包括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位、一第一固定柱、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結構等構件。惟觀諸原證37-1、原證37-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僅具有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位、一第一固定柱、一旋扣結構,但無一第二固定柱;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僅具有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位、一第一固定柱、一旋扣結構,但無一第二固定柱,故Group10之M2_2、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而系爭專利2、3、4、5、6、8、10、11均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自亦未落入該等請求項之文義範圍,且依全要件原則,Group10之M2_2、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亦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2、3、4、5、6、8、10、11之均等範圍。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⑵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2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2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2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0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2b:由原證37-2第16、29至30、32頁,可知系爭產 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0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要件編號2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⑶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3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3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3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0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3b:由原證37-2第16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10之所 述M.2插槽可支援PCIe4.0、儲存裝置等,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10之M.2插槽可支援PCIe4.0、儲存裝置等,非限定為連結網路卡,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3之均等侵權比對分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對照系爭 產品Group10之M.2插槽可支援PCIe3.0、PCIe4.0、SATA等為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而系爭產品Group10則為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移除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10則為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10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⑷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8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8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8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0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8b:由原證37-1、原證37-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要件編號8B「更包括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⑸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0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0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10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0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0b:由原證37-1、原證37-3-1之照片及原證37-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該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要件編號10B「其中,該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⑹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1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11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0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1b:由原證37-1、原證37-3-1之照片及原證37-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B「其中,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⑺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4、5、6之均等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4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4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4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0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4b:由原證37-1、原證37-3-1之照片及原證37-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套合部與一壓合部,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其中,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扣合部與一壓合部,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5、6之文義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4之均等侵權比對分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 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對照系爭產品Group10之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為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而系爭產品Group10則無對應之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10則無對應之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10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又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既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則系爭產品Group10自然未落入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6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⒒系爭產品Group11 ⑴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6 個要件,業如前述。又系爭產品Group11部分,原告係主張M2_1、M2_2、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侵害系爭專利,是以下即依各該介面連接機構為侵權比對。 ②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系爭產品Group11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可對應拆解為6個 要件,其中系爭產品Group11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A、1B、1C、1D所文義讀取,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㈨第243至244頁、卷㈩第162頁)。 ❷要件編號1e:由原證12-1、原證12-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❸要件編號1f:由原證12-1、原證12-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③至原告另主張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2、M2_3之M.2介面連接 機構亦侵害系爭專利部分,依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所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少包括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位、一第一固定柱、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結構等構件。惟觀諸原證12-1、原證12-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僅具有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位、一第一固定柱,但無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結構;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僅具有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位,但無一第一固定柱、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結構,故Group11之M2_2、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而系爭專利2、3、4、5、6、8、10、11均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自亦未落入該等請求項之文義範圍,且依全要件原則,Group11之M2_2、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亦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2、3、4、5、6、8、10、11之均等範圍。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⑵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2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2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2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1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2b:由原證12-2第19至20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11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1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要件編號2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⑶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3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1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侵權比對 分析: ❶要件編號3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1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3b:由原證12-2第5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11之所 述M.2插槽可支援PCIe4.0、SATA等,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11之M.2插槽可支援PCIe4.0、SATA等,非限定為連結網路卡,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3之均等侵權比對分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對照系爭 產品Group11之M.2插槽可支援PCIe3.0、PCIe4.0、SATA等為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而系爭產品Group11則為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移除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11則為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⑷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8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1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侵權比對 分析: ❶要件編號8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1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8b:由原證12-1、原證12-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要件編號8B「更包括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⑸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0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0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10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1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0b:由原證12-1、原證12-3-1之照片及原證12-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該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要件編號10B「其中,該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⑹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1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11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1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1b:由原證12-1、原證12-3-1之照片及原證12-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B「其中,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⑺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4、5、6之均等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4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4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4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1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4b:由原證12-1、原證12-3-1之照片及原證12-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套合部與一壓合部,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其中,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扣合部與一壓合部,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4之均等侵權比對分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 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對照系爭產品Group11之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為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而系爭產品Group11則無對應之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11則無對應之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又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既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則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自然未落入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6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⒓系爭產品Group12 ⑴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6 個要件,業如前述。又系爭產品Group12部分,原告係主張M2_1、M2_2、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侵害系爭專利,是以下即依該等介面連接機構為侵權比對。 ②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系爭產品Group12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可對應拆解為6個 要件,其中系爭產品Group12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A、1B、1C、1D所文義讀取,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㈨第263至265頁、卷㈩第162頁)。 ❷要件編號1e:由原證25-1、原證25-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❸要件編號1f:由原證25-1、原證25-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③至原告另主張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2、M2_3之M.2介面連接 機構亦侵害系爭專利部分,依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所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少包括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位、一第一固定柱、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結構等構件。惟觀諸原證25-1、原證25-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僅具有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位、一第一固定柱,但無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結構;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僅具有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位、一第一固定柱,但無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結構,故Group12之M2_2、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而系爭專利2、3、4、5、6、8、10、11均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自亦未落入該等請求項之文義範圍,且依全要件原則,Group12之M2_2、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亦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2、3、4、5、6、8、10、11之均等範圍。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⑵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2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2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2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2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2b:由原證25-2第19至22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12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要件編號2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⑶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3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3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3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2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3b:由原證25-2第6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12之所 述M.2插槽可支援PCIe4.0、SATA等,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12之M.2插槽可支援PCIe4.0、SATA等,非限定為連結網路卡,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12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均等侵權比對 分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對照系爭 產品Group12之M.2插槽可支援PCIe3.0、PCIe4.0、SATA等為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而系爭產品Group12則為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移除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12則為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⑷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8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8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8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2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8b:由原證25-1、原證25-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要件編號8B「更包括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⑸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0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0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10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2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0b:由原證25-1、原證25-3-1之照片及原證25-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該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要件編號10B「其中,該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⑹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1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11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2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1b:由原證25-1、原證25-3-1之照片及原證25-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B「其中,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⑺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4、5、6之均等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4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4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4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2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4b:由原證25-1、原證25-3-1之照片及原證25-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套合部與一壓合部,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其中,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扣合部與一壓合部,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4之均等侵權比對分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 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對照系爭產品Group12之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為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而系爭產品Group12則無對應之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12則無對應之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又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既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則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自然未落入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6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⒔系爭產品Group13 ⑴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6 個要件,業如前述。又系爭產品Group13部分,原告係主張M2_1、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侵害系爭專利,是以下即依該二介面連接機構為侵權比對。 ②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系爭產品Group13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可對應拆解為6個 要件,其中系爭產品Group13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A、1B、1C、1D所文義讀取,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㈨第281至282頁、卷㈩第162頁)。 ❷要件編號1e:由原證33-1、原證33-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❸要件編號1f:由原證33-1、原證33-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③至原告另主張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亦 侵害系爭專利部分,依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所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少包括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位、一第一固定柱、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結構等構件。惟觀諸原證33-1、原證33-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僅具有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位,但無一第一固定柱、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結構;故Group13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而系爭專利2、3、4、5、6、8、10、11均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自亦未落入該等請求項之文義範圍,且依全要件原則,Group13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亦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2、3、4、5、6、8、10、11之均等範圍。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⑵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2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3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侵權比對 分析: ❶要件編號2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3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2b:由原證33-2第16、29至31頁,可知系爭產品Gro 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要件編號2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⑶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3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3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3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3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3b:由原證33-2第16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13之所 述M.2插槽可支援PCIe4.0、儲存裝置等,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13之M.2插槽可支援PCIe4.0、儲存裝置等,非限定為連結網路卡,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3之均等侵權比對分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對照系爭 產品Group13之M.2插槽可支援PCIe3.0、PCIe4.0、SATA等為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而系爭產品Group13則為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移除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13則為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1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⑷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8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8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8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3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8b:由原證33-1、原證33-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要件編號8B「更包括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⑸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0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0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10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3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0b:由原證33-1、原證33-3-1之照片及原證33-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該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要件編號10B「其中,該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⑹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1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11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3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1b:由原證33-1、原證33-3-1之照片及原證33-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3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B「其中,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⑺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4、5、6之均等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4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4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4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3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4b:由原證33-1、原證33-3-1之照片及原證33-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套合部與一壓合部,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其中,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扣合部與一壓合部,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4之均等侵權比對分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 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對照系爭產品Group13之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為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而系爭產品Group13則無對應之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13則無對應之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又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既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均等範圍,則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自然未落入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6之均等範圍。 ⒕系爭產品Group14 ⑴系爭產品Group14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及均 等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6 個要件,業如前述。又系爭產品Group14部分,原告係主張M2_1、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侵害系爭專利,是以下即依該二介面連接機構為侵權比對。 ②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系爭產品Group14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可對應拆解為6個 要件,其中系爭產品Group14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A、1B所文義讀取,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㈨第298至299頁、卷㈩第101至103頁、第162頁)。 ❷要件編號1c:由原證27-1、原證27-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14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一第一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一孔位,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C「一第一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一孔位」之文義所讀取。 ❸要件編號1d:由原證27-1、原證27-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14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無第二固定柱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之其中之一,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該些第二孔位上並未設置任何固定柱,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D「一第二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且可拆卸地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之其中之一」之文義所讀取。 ❹要件編號1e:由原證27-1、原證27-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14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❺要件編號1f:由原證27-1、原證27-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14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❻是以,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為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D之文義所讀取,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要件編號1D之均等侵權比對分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第二固定柱可拆卸地設置第二孔位 中,對照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設置第二孔位,供第二固定柱裝設為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旋扣結構係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 設置於第二固定柱的功能,而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則無對應之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1d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D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則無對應之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1d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D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D而言,系爭產品 Group14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1d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D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⑤至原告另主張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亦 侵害系爭專利部分,依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所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少包括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位、一第一固定柱、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結構等構件。惟觀諸原證27-1、原證27-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僅具有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位、一第一固定柱,但無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結構;故Group14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且依全要件原則,Group14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 ⑵系爭產品Group14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3、4、5、 6、8、10、11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系爭產品Group14既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及 均等範圍,而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3、4、5、6、8、10、11均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自亦未落入該等請求項之文義範圍,且依全要件原則,Group14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3、4、5、6、8、10、11之均等範圍。 ⒖對兩造主張、抗辯之論駁 ⑴被告雖辯稱:①系爭專利的旋扣結構是可拆地且可旋轉地選擇 設置於第一固定柱或設置於第二固定柱;②系爭產品之固定件,係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容置於第一孔位,且第一旋壓件不可拆卸,而第二旋壓件雖可拆卸但無法設置於固定件上,與系爭專利的旋扣結構並不相同;③系爭產品僅使用一組螺絲或螺柱來固定M.2介面裝置,因此只會存在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不會同時存在;④系爭產品之第二旋壓件雖可以可拆卸地設置於固定柱,然而實際組合的結果將使第二旋壓件之第二施力部被散熱片擋住,因此使用者無法施力旋轉第二旋壓件,第二旋壓件無法選擇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固定柱;⑤黑色旋壓件不論是大旋壓件或小旋壓件都是無法從螺栓上拆卸下來,亦即無法從固定柱上拆卸下來,因此不會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範圍等語,惟查: ①請求項界定之範圍,應以最終公告之請求項為準,且解釋請 求項時,擇一形式之用語應限於其所記載之選項;所謂「擇一形式」,係指請求項以「或」、「及」並列記載一群具體技術特徵的選項。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E係「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依其記載內容,並未限定該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選擇」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先予敘明。又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E並未記載「選擇」或「可選擇」之文字,故依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E界定之範圍,系爭產品之旋扣結構(即被告所謂之旋壓件),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即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擇一設置即可文義讀取),即可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並未要求系爭產品之旋扣結構(即被告所謂之旋壓件),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及該第二固定柱(即被告所稱之固定件、連接柱以及旋壓件螺絲),且被告亦不爭執系爭產品之旋扣結構(即被告所稱之旋壓件)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第二固定柱,故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之文義所讀取。 ②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中關於第一固定柱「設置」於第一孔 位的「設置」屬上位概念用語,至少包括「鎖置」、「容置」等下位概念用語,故縱使部分系爭產品Group1至13在M.2插槽之固定件是「容置」於第一孔位上,系爭產品Group1至13仍構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C之文義侵害;況且,被告不爭執系爭產品之旋扣結構(即被告所謂之旋壓件)可拆卸地可旋轉地設置於第二固定柱(即被告所謂之連接柱以及旋壓件螺絲),已如前述,故系爭產品Group1至13仍構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E之文義侵害。 ③系爭產品Group1至13為被告製造、販賣時同時具有一第一孔 位、複數第二孔位、一第一固定柱、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結構等構件,進而侵害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已如前述,自難以因使用者狀態不同,即認定不構成侵權。 ④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6、8、10、11並未記載散熱片,又 系爭侵權產品之第二旋壓件是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連接柱,故不論裝上第二散熱片後第二旋壓件是否具有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之性質,只要第二旋壓件係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連接柱即侵害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E,故系爭產品Group1至13仍會構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E之文義侵害。 ⑤觀諸被告提出之簡報資料(本院卷㈩第134至135頁),可知大 旋壓件設有上凸環,小旋壓件則設有外凸環,該上凸環之直徑僅略大於第一旋壓件,該外凸環之直徑僅略大於第二旋壓件,而第一旋壓件及第二旋壓件皆為黑色具有彈性之塑膠材質,故第一旋壓件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第一固定柱,或第二旋壓件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第二固定柱,且由原告提出之簡報資料亦可見旋壓件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第二固定柱之狀態(本院卷㈩第176至178頁),是以被告上開所辯,顯不可採。 ⑵原告雖主張:因應不同長度SSD裝置,第二固定柱可拆卸地設 置於不同第二孔位,且簡易M.2卡扣為系爭產品Group14之附屬配件,應以簡易M.2卡扣與該產品組合之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進行比對,判斷本件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故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1、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D所文義讀取等語。惟查: ①按「文義讀取」之判斷,應將解釋後的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 每一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對象之對應元件、成分、步驟或其間之關係等,分別進行比對,若各別對應之技術特徵均相同,則被控侵權對象符合「文義讀取」。反之,若被控侵權對象欠缺解釋後的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任一技術特徵,或有任一對應之技術特徵不相同,則不符合「文義讀取」。 ②原告於購買系爭產品25並公證時,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1、 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上並無第二固定柱(原證27-4第11頁,本院卷㈦第543頁),雖系爭產品25盒內附有標示「M2 LOCKER」之零件(原證27-4第13至17頁,本院卷㈦第545至549頁),但該簡易M.2卡扣並未設置於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1、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上之該些第二孔位之其中之一。再依系爭產品25之使用手冊第29至31頁所載「請依照您的2242/2260 SSD長度安裝隨附的簡易M.2卡扣套件。如果您安裝的2280SSD請跳過此步驟。」、「請依照您的SSD長度在M.2插槽安裝隨附的M.2螺柱。如果您安裝的2280SSD請跳過此步驟。」(參原證27-2,本院卷㈣第235至237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1、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上之該些第二孔位上,僅建議可視SSD長度安裝簡易M.2卡扣套件或M.2螺柱,並未限定設置何物,亦可不設置任何構件。 ③系爭產品Group14雖附有簡易M.2卡扣,惟上開說明書僅建議 簡易M.2卡扣之拆或裝之使用時機及其使用方法,並未限定於使用該等產品時必須組合組裝簡易M.2卡扣於原告主張侵權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螺孔方能正常操作,亦有可能不須組裝,甚且須拆除已設置於該等產品之介面連接機構之簡易M.2卡扣方能使該等產品正常操作;且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1、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上之該些第二孔位為主機板上常見具有內螺紋之螺孔,該等具有內螺紋之螺孔可對應具有外螺紋之元件種類繁多,一般常見的螺絲即可設置於其中,無法單由系爭產品Group14上具有內螺紋之螺孔,即認定簡易M.2卡扣必定設置於原告主張侵權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螺孔上,操作時亦有可能拆除系爭產品Group14販售時已設置之簡易M.2卡扣或以其他螺絲替代,況使用者亦可以將系爭產品所附之簡易M.2卡扣用於非系爭產品Group14之主機板上之介面連接機構上,故尚不足以認定簡易M.2卡扣必定與原告主張之M.2介面連接機構加以組合,自難以被告將M.2簡易卡扣附隨系爭產品Group14出售即認該等產品亦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之權利範圍。 ㈡專利有效性部分 ⒈乙證4-6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與乙證4-6比對:乙證4-6說明書第【 0019】至【0035】段及圖式第4圖已揭露一種主機板模組,用以裝設一擴充卡,主機板模組包括:一主機板,主機板包括一第三連接器、一通孔與複數通孔,第三連接器係用以連接擴充卡,該些通孔係排列於第三連接器與通孔之間;一第一支撐件,以軸心垂直於主機板地設置於通孔;一第一支撐件,以軸心垂直於主機板且可拆卸地設置於該些通孔之其中之一,乙證4-6之主機板模組、擴充卡、主機板、第三連接器、通孔、通孔、第一支撐件、第一支撐件即相當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介面連接機構、M.2介面裝置、電路板、連接器、第一孔位、第二孔位、第一固定柱、第二固定柱,故乙證4-6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一種介面連接機構,用以裝設一M.2介面裝置,該介面連接機構包括:一電路板,該電路板包括一連接器、一第一孔位與複數第二孔位,該連接器係用以連接該M.2介面裝置,該些第二孔位係排列於該連接器與該第一孔位之間;一第一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一孔位;一第二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且可拆卸地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之其中之一」之技術特徵。 ⑵依乙證4-6說明書圖式第4圖及第【0027】段所載「主機板模 組100更包括一第一支撐件140,第一支撐件140包括一第一內螺紋142與一第一外螺紋144,第一支撐件140透過第一外螺紋144固定於第一固定端部117。此第一支撐件140可用來支撐與墊高第一擴充卡10,以使第一擴充卡10能夠平整且不彎折地被夾置在鎖固件170與第一支撐件140之間,而固定至第一固定端部116」之內容,可知乙證4-6之鎖固件170係以第一內螺紋142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第一支撐件140上。因此,乙證4-6並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 ⑶綜上,乙證4-6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 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徵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之有利功效,是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乙證4-6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仍有不同,該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難依據乙證4-6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創作,故乙證4-6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⑷至被告雖辯稱乙證4-6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 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等語。而乙證4-6之第一連接器120、第一支撐件140c及第一支撐件140固分別相當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的連接器、第一固定柱及第二固定柱;惟依照乙證4-6說明書圖式第4圖及【0032】段所載「鎖固件170再固定於第二支撐件150的第二內螺紋152,以將第三擴充卡30夾置在鎖固件170與第二支撐件150之間。」之內容,可知鎖固件170須配合第二支撐件150的第二內螺紋152,是鎖固件170應具有螺紋,故乙證4-6鎖固件170不等同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的旋扣結構,被告前述辯稱並不可採。 ⒉乙證4-7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與乙證4-7比對:乙證4-7說明書第【 0018】至【0023】段及圖式第2圖,已揭露一種電子裝置,用以裝設一擴充卡,電子裝置包括:一主機板,主機板包括一連接器、一固定孔洞與複數固定孔洞,連接器係用以連接擴充卡,該些固定孔洞係排列於連接器與固定孔洞之間;一M.2擴充卡固定座,以軸心垂直於主機板地設置於固定孔洞;一M.2擴充卡固定座,以軸心垂直於主機板且可拆卸地設置於該些固定孔洞之其中之一,乙證4-7之電子裝置、擴充卡、主機板、連接器、固定孔洞、固定孔洞、M.2擴充卡固定座、M.2擴充卡固定座即相當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介面連接機構、M.2介面裝置、電路板、連接器、第一孔位、第二孔位、第一固定柱、第二固定柱。故乙證4-7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一種介面連接機構,用以裝設一M.2介面裝置,該介面連接機構包括:一電路板,該電路板包括一連接器、一第一孔位與複數第二孔位,該連接器係用以連接該M.2介面裝置,該些第二孔位係排列於該連接器與該第一孔位之間;一第一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一孔位;一第二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且可拆卸地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之其中之一」之技術特徵。 ⑵依乙證4-7說明書圖式第2圖及第【0022】段所載「在本實施 例中,第二散熱件120包括一通孔126,當導光散熱模組100配置在主機板30上時,一固定件150(例如是螺絲)適於穿過第二散熱件120的通孔126而固定至主機板的M.2擴充卡固定座42」之內容,可知乙證4-6之固定件150係以螺絲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M.2擴充卡固定座42上,因此乙證4-7並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 ⑶綜上,乙證4-7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 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徵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之有利功效,是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乙證4-6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仍有不同,該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難依據乙證4-7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創作,故乙證4-7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⑷至被告雖辯稱乙證4-7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 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等語。而乙證4-7之連接器32、右邊M.2擴充卡固定座42及左邊M.2擴充卡固定座42固分別相當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連接器、第一固定柱及第二固定柱;惟依照乙證4-7說明書圖式第2圖及第【0022】段落所載「一固定件150(例如是螺絲)適於穿過第二散熱件120的通孔126而固定至主機板的M.2擴充卡固定座42」,可知固定件150應具有螺紋,故乙證4-7固定件150不等同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的旋扣結構,被告前述所辯並不可採。 ⒊乙證4-6、4-8之組合、乙證4-7、4-8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乙證4-6或4-7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結 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⑵依乙證4-8說明書圖式第1A~1D圖及第【0022】段(中譯文) 所載「儲存驅動器保持器104可包括固定螺帽114和與該固定螺帽可插入地接合的固定螺栓116。固定螺栓116可以透過固定孔8與固定螺帽114可插入地接合,使得提升板102夾在固定螺帽114和固定螺栓116之間。在一些實施例中,提升板102可以夾在固定螺帽114和固定螺栓116的相應肩部之間。在一些實施例中,固定螺栓116和固定螺帽114一旦接合,就能夠相對於彼此以及相對於提升板102旋轉。在進一步的實施例中,固定螺帽114和固定螺栓116可以是垂直可調的,使得從固定螺帽114到提升板102的距離以及從固定螺栓116到提升板102的距離可以改變。在進一步的實施例中,固定螺帽114和螺栓116可垂直調整以適應不同厚度的提升板102)」之內容,可知乙證4-8之固位螺帽114係以螺紋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固定螺栓116上,且固定螺栓116和固定螺帽114一旦接合,就能夠相對於彼此以及相對於提升板102旋轉,故4-8之固位螺帽114、固定螺栓之間為螺帽和螺栓之接合關係,即乙證4-8之固位螺帽114、固位螺栓116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固定柱不相當。因此,乙證4-8並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差異技術特徵。 ⑶綜上,乙證4-6、4-7、4-8均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徵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之有利功效,是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乙證4-6、4-7、4-8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仍有不同,該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難依據乙證4-6、4-7、4-8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創作,故乙證4-6、4-8之組合或乙證4-7、4-8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⑷至被告雖辯稱乙證4-6、4-8之組合或乙證4-7、4-8之組合已 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等語。惟乙證4-6之170鎖固件或4-7之固定件150不等同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已如前述;而依照乙證4-8圖式第1A~1D圖及【0022】段(中譯文)所載「固定螺栓116和固定螺帽114一旦接合,就能夠相對於彼此以及相對於提升板102旋轉」之內容,可知乙證4-8之固位螺帽114係以螺紋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固定螺栓116上,是固位螺帽114應具有螺紋,故乙證4-8固位螺帽114不等同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的旋扣結構。因此,乙證4-6、4-7、4-8均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被告前述所辯並不可採。 ⒋乙證4-6、4-9之組合、乙證4-7、4-9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乙證4-6或4-7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結 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⑵依乙證4-9說明書圖式第2至6圖及第【0080】段所載:「具體 地,第一卡合件302包括第一插合部3021和第一阻擋部3022,第一插合部3021插入定位件301的第三通孔3011內,第一阻擋部3022具有第四通孔30221,且第一阻擋部3022上還設置有抵接面30222,抵接面30222用於連接固態硬盤1。第二卡合件303包括第二插合部3031和第二阻擋部3032,第二插合部3031插入第一阻擋部3022的第四通孔30221內,以使固態硬盤1的第二端12固定在電路板10上」之內容,可知乙證4-9之第一卡合件302以第一插合部3021插入定位件301的第三通孔3011內,此時第一卡合件302之第一阻擋部3022之抵接面30222連接固態硬盤1,之後再以第二卡合件303之第二插合部3031插入第一阻擋部3022的第四通孔30221內,使固態硬盤1的第二端12固定在電路板10上,是乙證4-9並未記載第一卡合件302可轉動,第二卡合件303並非沿著定位件301的軸心旋轉。故乙證4-9之第一卡合件302及第二卡合件303、定位件301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固定柱不相當;因此,乙證4-9仍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 ⑶綜上,乙證4-6、4-7、4-9均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徵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之有利功效,是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乙證4-6、4-7、4-9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仍有不同,該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難依據乙證4-6、4-7、4-9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創作,故乙證4-6、4-9之組合或乙證4-7、4-9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⑷至被告雖辯稱乙證4-6、4-9之組合或乙證4-7、4-9之組合已 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等語。惟乙證4-6之170鎖固件或4-7之固定件150不等同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已如前述;又依乙證4-9說明書圖式第2~6圖及第【0080】段所載「第一卡合件302包括第一插合部3021和第一阻擋部3022,第一插合部3021插入定位件301的第三通孔3011內,……第二卡合件303包括第二插合部3031和第二阻擋部3032,第二插合部3031插入第一阻擋部3022的第四通孔30221內……以使固態硬盤1的第二端12固定在電路板10上」之內容,可知乙證4-9之第一卡合件302係以第一插合部3021插入定位件301,第二卡合件303係以第二插合部3031插入第一阻擋部3022,第一卡合件302或第二卡合件303皆以「插入」方式固定固態硬盤1的第二端12,所以乙證4-9第一卡合件302或第二卡合件303並非沿著軸心旋轉,此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是繞垂直於電路板的第一固定柱或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不同,故乙證4-9第一卡合件302或第二卡合件303不等同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因此,乙證4-6、4-7、4-9均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是被告上開抗辯並不可採。 ⒌乙證4-6、4-10之組合、乙證4-7、4-10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乙證4-6或4-7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結 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⑵依乙證4-10說明書圖式第3B圖及第【0024】段(中譯文)所 載:「現在參考圖3A,顯示了具有卡保持器306的另一個示例性可移動鎖300的透視圖。示例性可移動鎖300和卡保持器306可類似於上述的其他示例性可移動鎖和卡保持器。此外,示例性可移動鎖300和卡保持器306的類似命名的元件可以在功能和/或結構上與其他示例性可移動鎖和卡保持器的相應元件類似,如上面所描述的。另外參考圖3B,顯示了示例性可移動鎖300的分解透視圖。可動鎖300可包括鎖桿302和樞軸304。另外,卡保持器306可包括保持螺帽310。在一些例子中,保持螺帽310可包括基本上圓形或圓柱形的形狀。在進一步的實施例中,保持螺帽310可包括具有內孔的管狀或中空形狀。在進一步的實施例中,保持螺帽310可限定卡凹口308,其可為從保持螺帽3的外表面徑向延伸至內孔的窗口、開口或切口。卡凹口308的尺寸和結構可被設計成容納系統卡的緣並與系統卡的邊緣接合。在一些實施例中,保持螺帽310可包括一對從保持螺帽3徑向延伸、鄰近卡凹口308的突片316。在一些例子中,突片316可彼此相對地設置。在其他例子中,保持螺帽310可包括從保持螺帽310徑向延伸的單一突片316。突片316相對於卡凹口308定向,使得若卡凹口308與系統卡的邊緣接合,突片316可以抵靠系統卡的邊緣,以便增加接合的穩定性和安全性。」,以及圖式第5圖及第【0032】段(中譯文)所載「現在參考圖5,顯示了具有帶有卡保持器506的示例性可移動鎖500的另一個示例性系統板組件501的頂視圖。示例性可移動鎖500和卡保持器506可類似於上述的其他示例性可移動鎖和卡保持器。此外,示例性可移動鎖500和卡保持器506的類似命名的元件可以在功能和/或結構上與其他示例性可移動鎖和卡保持器的相應元件類似,如上面所描述的。圖5顯示了系統板組件501的可移動鎖500處於兩種可能的配置,其由可移動鎖500a和可移動鎖500b表示。此外,系統板組件501將卡連接器520顯示為與兩個不同的系統卡518中的每一個可操作地接合,兩個不同的系統卡518被表示為具有第一長度519a的第一系統卡518a和具有第二長度519b的第二系統卡518b。第二長度519b比第一長度519a短。由於系統卡可以有多種尺寸和/或長度,所以期望可移動鎖500能夠固定不同長度的系統卡。因此,可移動鎖500可以相對於系統板和系統卡圍繞樞軸504樞轉或旋轉,例如沿著樞軸方向517。」之內容,可知乙證4-10之卡保持器306係以移動方式與系統板和系統卡結合固定,且卡保持器306非設置於固定柱上。因此,乙證4-10並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 ⑶綜上,乙證4-6、4-7、4-10均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徵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之有利功效,是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乙證4-6、4-7、4-10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仍有不同,該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難依據乙證4-6、4-7、4-10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創作,故乙證4-6、4-10之組合或乙證4-7、4-10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⑷至被告雖辯稱乙證4-6、4-10之組合或乙證4-7、4-10之組合 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等語。惟乙證4-6之170鎖固件或4-7之固定件150不等同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已如前述;而觀諸乙證4-10之圖3B中之fastener314、圖5中之fastener、或圖6A中之fastener614,是為了將「card retainer306及support sleeve312」(卡保持器306、支撐套312)透過鎖桿302固定於樞軸304上,故「card retainer306及support sleeve312」(卡保持器306、支撐套312)並未設置在第一固定柱或第二固定柱上,此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是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不同,故乙證4-10「card retainer306及support sleeve312」(卡保持器306、支撐套312)不等同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是以,乙證4-6、4-7、4-10均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被告上開所辯並不可採。 ⒍乙證4-6、4-11之組合、乙證4-7、4-11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乙證4-6或4-7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結 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⑵依乙證4-11說明書圖式第1圖及第【0023】段所載「該扣合件 2包括套設於該凹槽12內的一旋轉部21,該旋轉部21的兩側朝向該對軸孔14位置對應突設一對樞軸22,且各該樞軸22的自由端設有一第二導引斜面221,因此該對樞軸22的該第二導引斜面221能沿著對應設置的該第一導引斜面141縱向下移,使該對樞軸22能樞設於該對軸孔14內」之內容,可知乙證4-11之扣合件2係依靠旋轉部21的兩側朝向該對軸孔14位置對應突設一對樞軸22旋轉,非沿著定位件1的軸心旋轉,故乙證4-11之扣合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不相當。因此,乙證4-11並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 ⑶綜上,乙證4-6、4-7、4-11均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徵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之有利功效,是以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乙證4-6、4-7、4-11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仍有不同,該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難依據乙證4-6、4-7、4-11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創作,故乙證4-6、4-11之組合或乙證4-7、4-11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⑷至被告雖辯稱乙證4-6、4-11之組合或乙證4-7、4-11之組合 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等語。惟乙證4-6之170鎖固件或4-7之固定件150不等同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已如前述;又乙證4-11之扣合件2是繞其本身的樞軸22之軸心旋轉,而其樞軸22之軸心是平行第一板材3,該扣合件2不是繞定位件1的軸心旋轉,此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是繞垂直於電路板之第一固定柱或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不同,故乙證4-11扣合件2不等同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是以,乙證4-6、4-7、4-11皆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故被告前述所辯並不可採。 ⒎乙證4-6、4-12之組合、乙證4-7、4-12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乙證4-6或4-7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結 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⑵依乙證4-12說明書圖式第6C圖及第【0058】段所載:「圖6C 為一依據一例之一裝置600C與一擴充卡602C和主板604C互接的立體圖。該擴充卡之一電介面已被插入該主板604C的卡槽606C中。該裝置600C已對準該緊固件630C與該主板604C的最遠安裝孔605C。雖有三個安裝孔605C被示出,但更多或較少的孔亦可被提供於變化例中。該擴充卡602C將會被向下樞轉,而使該裝置600C可提供一支撐功能來保護該擴充卡,並確保妥善對準。」之內容,可知乙證4-12之裝置600C係先與緊固件630C、擴充卡602C組裝完畢,再將擴充卡602C向下樞轉,並以緊固件630C與安裝孔605C組裝,故乙證4-12之夾持件及肩部、緊固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固定柱不相當。因此,乙證4-1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 ⑶綜上,乙證4-6、4-7、4-12均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徵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之有利功效,是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乙證4-6、4-7、4-12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仍有不同,該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難依據乙證4-6、4-7、4-12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創作,故乙證4-6、4-12之組合或乙證4-7、4-12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⑷至被告雖辯稱乙證4-6、4-12之組合或乙證4-7、4-12之組合 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等語。惟乙證4-6之170鎖固件或4-7之固定件150不等同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的旋扣結構,已如前述;而由乙證4-12之圖6A及圖6B可知,乙證4-12之夾持件110及肩部120(對應圖6A及圖6B的614A及618B),是以嵌入方式固定擴充卡,而無適於沿著緊固件130的軸心旋轉,此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是繞垂直於電路板的第一固定柱或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不同。故乙證4-11「夾持件及肩部」不等同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的旋扣結構。是以,乙證4-6、4-7、4-12皆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被告上開抗辯並非可採。 ⒏乙證4-6、4-13之組合、乙證4-7、4-13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乙證4-6或4-7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結 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⑵依乙證4-13說明書圖式第3圖及第【0015】段所載:「當該簾 幕2之該等拉繩22沿著該長度方向20被往上拉動時,前述拉繩22之繩端221就可拉動該連接座4上移,由於該連接座4與該固定座3之間相卡合,因此,在該等拉繩22被往上拉動時,該固定座3及該連接座4之間是以抱合加上卡合的方式結合在一起,故兩者在抱合時相當穩固,且該連接座4以前述扣桿411和該固定座3之該抱合部321抵靠上移的方式,既不會脫離,受力也可以均勻分散。」之內容,可知乙證4-13之固定座3及連接座4之間是以抱合加上卡合的方式結合在一起,使乙證4-13之固定座3及連接座4之間不會相對旋轉,與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可旋轉地設置於固定柱明顯不同,故乙證4-13之固定座、連接座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固定柱不相當。因此,乙證4-13並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 ⑶綜上,乙證4-6、4-7、4-13均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徵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之有利功效,是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乙證4-6、4-7、4-13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仍有不同,該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難依據乙證4-6、4-7、4-13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創作,故乙證4-6、4-13之組合或乙證4-7、4-13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⑷至被告雖辯稱乙證4-6、4-13之組合或乙證4-7、4-13之組合 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等語。惟乙證4-6之170鎖固件或4-7之固定件150不等同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的旋扣結構,已如前述;而乙證4-13之拉繩卡扣之所以具有與連接件23結合的固定座3,以及一個供該拉繩22之繩端221固定的連接座4,係為了讓拉繩卡扣能夠有更強的持久結合力,乙證4-13之固定座3及連接座4之間是以抱合加上卡合的方式結合在一起,且兩者間不會相對旋轉,此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是繞垂直於電路板的第一固定柱或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不同,故乙證4-13固定座3不等同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是以,乙證4-6、4-7、4-13均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被告前開所辯尚非可採。 ⒐乙證4-6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3係直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1,應包含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乙證4-6既未能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自然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⒑乙證4-10、乙證4-12或乙證4-1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係直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1,應包含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乙證4-10、乙證4-12或乙證4-13分別與乙證4-6、乙證4-7之組合既未能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則乙證4-10、乙證4-12或乙證4-13自然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⒒乙證4-10或乙證4-1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不具 進步性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係直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4,應包含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所有技術特徵,乙證4-10或乙證4-12既未能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自然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⒓乙證4-10或乙證4-1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6不具 進步性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6係直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5,應包含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之所有技術特徵,乙證4-10或乙證4-12既未能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自然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⒔乙證4-5、乙證4-6或乙證4-1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8不具進步性 ⑴乙證4-5部分 ①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係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所述 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更包括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 ②依乙證4-5說明書圖式第4圖及第【0027】段所載:「如附圖4 所示,M.2主板10上焊接不同間距規格的定位螺母19,根據需要配置4種不同規格的M.2硬盤14,M.2硬盤14後端沒有緊定孔,在相應於緊定孔的定位螺母19位置處鎖上加高銅柱20實現M.2映排14的固定」之內容,可知乙證4-5之定位螺母係單純之柱狀結構,無對應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因此,乙證4-5並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 ③又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徵具有系爭專利說明 書所載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之有利功效,已如前述,是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乙證4-5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仍有不同,該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難依據乙證4-5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創作,自亦難依據乙證4-5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創作,故乙證4-5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⑵乙證4-6、乙證4-12部分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係直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1,應包含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乙證4-6或乙證4-6、4-12之組合既未能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則乙證4-6、乙證4-12自然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⒕乙證4-1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係直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1,應包含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乙證4-6、乙證4-7分別與乙證4-12之組合既未能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則乙證4-12自然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⒖乙證4-1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係直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1,應包含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乙證4-6、乙證4-7分別與乙證4-11之組合既未能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則乙證4-11自然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㈢原告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同法第96條第1、3項之規定,請求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排除及防止侵害,為有理由按新型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新型專利權人為上開請求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96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該排除、防止侵害請求權,並不以故意、過失為必要。查被告製造、販賣之如附表1-2編號1至13所示之Group1至Group13產品落入系爭專利上開更正後請求項之專利範圍,業如前述,而本件原告自111年12月30日起訴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迄今已1年10月餘,被告仍以其產品週期尚未結束而持續販賣該等產品(本院卷㈩第54、180頁),足認被告確有侵害系爭專利之客觀事實,且有繼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該等產品而有侵害系爭專利之風險存在,則原告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96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為製造、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數目的而進口具有侵害系爭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之主機板產品(即如附表1-2編號1至13所示之Group1至Group13產品),並應將已製造、為販賣之該等產品回收及銷毀,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如附表1-2編號14所示之Group14產品既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2、3、4、5、6、8、10、11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則原告此部分請求排除及防止侵害,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96條第1項、第3項 規定,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聲明,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經核原告就本判決主文第一項勝訴部分,雖陳明願供擔保聲 請宣告假執行,惟其性質上係禁止被告不得為或應為一定行為,本質上在本案判決確定前不適於宣告假執行,故原告假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 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附表1-2】 編號 產品分組 所對應之系爭產品 原告主張侵權之介面連接機構 本院認定侵權之M2介面連接機構 1 Group1 系爭產品1:MPG Z690 carbon wifi M2_1 M2_3 M2_4 M2_1 M2_3 系爭產品2:MPG Z690 force wifi 2 Group2 系爭產品13:MEG Z790 ACE M2_1 M2_5 M2_1 M2_5 3 Group3 系爭產品15:MPG Z790 EDGE WIFI DDR4 M2_1 M2_3 M2_4 M2_1 4 Group4 系爭產品9:MEG Z690-UNIFY M2_3 M2_3 5 Group5 系爭產品14:MPG Z790 CARBON WIFI M2_2 M2_2 6 Group6 系爭產品3:MPG Z690 EDGE wifi M2_1 M2_2 M2_3 M2_4 M2_1 系爭產品4:MPG Z690 EDGE WIFI DDR4 系爭產品5:MAG Z690 tomahawk wifi 系爭產品6:MAG Z690 tomahawk wifi DDR4 系爭產品16:MAG Z790 TOMAHAWK WIFI DDR4 系爭產品17:PRO Z790-A WIFI 系爭產品18:PRO Z790-A WIFI DDR4 7 Group7 系爭產品7:Pro Z690-A M2_1 M2_2 M2_3 M2_4 M2_1 系爭產品8:Pro Z690-A DDR4 系爭產品19:PRO Z790-P DDR4 系爭產品20:PRO Z790-P WIFI DDR4 8 Group8 系爭產品21:MPG X670E CARBON WIFI M2_3 M2_3 9 Group9 系爭產品22:MPG B650 CARBON WIFI M2_4 M2_4 10 Group10 系爭產品33:MAG B760 TOMAHAWK WIFI DDR4 M2_1 M2_2 M2_3 M2_1 系爭產品35:MAG B760 TOMAHAWK WIFI 11 Group11 系爭產品10:MAG B660 TOMAHAWK EVA e-PROJECT M2_1 M2_2 M2_3 M2_1 12 Group12 系爭產品23:MAG H670 TOMAHAWK WIFI DDR4 M2_1 M2_2 M2_3 M2_1 13 Group13 系爭產品31:PRO B760-P WIFI DDR4 M2_1 M2_2 M2_1 系爭產品32:PRO B760M-P DDR4 14 Group14 系爭產品11:MAG B660M MORTAR WIFI DDR4 M2_1 M2_2 不構成侵權 系爭產品12:MAG B660M MORTAR 系爭產品24:MAG B760M MORTAR DDR4 系爭產品25:MAG B760M MORTAR MAX WIFI 系爭產品26:MAG B760M MORTAR MAX WIFI DDR4 系爭產品27:MAG B760M MORTAR 系爭產品28:MAG B760M MORTAR WIFI 系爭產品29:PRO B760M-A WIFI DDR4 系爭產品30:PRO B760M-G DDR4 系爭產品34:MAG B760M MORTAR WIFI DDR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