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日期

2025-03-28

案號

JCCC-114-審裁-310-20250328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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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310 號 聲 請 人 丁致良 上列聲請人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 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就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 ,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先後經憲法法庭111 年審裁字第 1204 號,112 年審裁字第 1409、1607 號,113 年審裁字第 331、521、943 號及 114 年審裁字第120 號等裁定,分別以逾越聲請法定期限、聲請客體並非法院裁判等為由,予以不受理。惟上開各憲法法庭裁定未考量聲請人聲請並未逾期,亦未審酌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裁判及所適用之法規範有違憲疑義,顯有所不當。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上開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 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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