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LDM-113-基簡-284-20241125-1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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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三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74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三勇犯過失傷害罪,免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理由補充「告訴人吳林燕係遭被告 吳三勇撞擊及壓倒在地,始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勢,則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傷害結果間,顯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諭罪科刑 ㈠核被告吳三勇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按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情 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刑法第61條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犯過失傷害罪,法定本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符合前揭刑法第61條第1款前段規定得免除刑罰之犯罪類型。爰審酌被告因一時疏慮,偶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委任之告訴代理人吳佳穎於本院達成調解,調解內容為被告應給付告訴人新臺幣(下同)30萬元,自民國113年5月5日起,以每月1萬元為1期,分30期給付,匯入告訴代理人吳佳穎之帳戶,被告給付6期,賠償6萬元後,告訴人願撤回刑事告訴,若未撤回,同意法院判處免刑等情,此有本院113年度基簡附民移調字第9號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至20頁)。茲被告已依調解內容賠償6萬元(見本院卷第31頁公務電話紀錄表),惟告訴人吳林燕不幸於113年4月29日死亡(見本院卷25頁吳林燕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已無從撤回本件告訴,考量被告既已依本院調解筆錄履行,填補告訴人所受損害,本可期待告訴人依約定撤回告訴而獲不受理判決,然因告訴人死亡而未能依約定撤回告訴,以致被告積極履行調解成立內容,卻仍受到刑事追訴處罰,恐有失公平,且告訴人同意被告履行後可判處免刑。本院綜核上情,認被告過失傷害犯行之情節尚屬輕微,情堪憫恕,縱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予以犯罪之宣告,即足收非難之效,爰依刑法第61條第1款之規定免除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2項 、第299條第1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7450號 被 告 吳三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三勇於民國112年3月11日17時30分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 飲用酒類後,在其停放在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附近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休息,而於112年3月12日17時30分許下車欲找友人聊天時,見吳林燕與吳秋香在上址門聊天,遂坐在吳秋香旁,嗣其準備欲起身時,明知飲用酒類後身體之平衡感及肢體反應將較未飲酒時為差,而應注意其起身及行走時之情形,避免因重心或步履不穩而撞擊其他人,且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起身,遂因重心不穩而撞上一旁之吳林燕,並將其壓倒在地,致吳林燕受有右股骨粗隆閉鎖性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吳林燕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三勇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吳林燕之女吳秀雲、證人吳秋香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112年3月16日診字第0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1份、現場照片及傷勢照片各1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吳三勇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李國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何喬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