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31

案號

KLDV-113-基小-2104-20241231-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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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10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徐孝親 被 告 李希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942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6,910元自 民國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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