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阮淑惠
代 理 人 蔡宗隆律師
林明葳律師
傅羿綺律師
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59,932元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6905
號清償債務事件、113年度司執字第264048號返還借款事件、113
年度司執字第84575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4
年度北簡字第220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
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
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
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
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
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
,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臺
抗字第442號裁定參照)。
二、查相對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以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95年度執九字第69967號
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176905
號清償債務事件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其聲請執行債
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48元及自94年12月2日起至110
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並自110年7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取得執行
名義、強制執行之費用。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113年10月1日以臺中地院105年度司執字第20192號債權憑
證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264048號返還
借款事件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其聲請執行債權金額
為82,378元及自94年10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延滯第1個月計付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300元,延滯
第3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暨取得執行名
義、強制執行之費用。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於113年4月10日以臺中地院103年度司執自第20199號債權
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84575號清償
債務事件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其聲請執行債權金額
為96,700元及自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
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292,959元、違約金27,
076元,暨取得執行名義、強制執行之費用。嗣聲請人於114
年3月14日以相對人為被告,向本院提起114年度北簡字第22
0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事件及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核閱明確。聲請人既已提起債務人異
議之訴,其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與強制
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即無不合。
三、次查相對人於上開執行事件聲請執行之本金債權額為239,72
6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又上開執行
程序停止執行期間最遲應至本院114年度北簡字第2202號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而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逾50
萬元但未逾150萬元(參本院114年3月17日114年度北簡字第
2202號裁定),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其期限參考各級法院
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通常事件第一、二審審判案件之辦
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個月,共計4年6個月,加上裁判送
達、上訴、分案等期間,則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審理期限
約需5年,爰以此為預估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獲准停
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是以相對人因停止執
行未能受償上開債權總額所受損害為上開債權總額之法定遲
延利息即59,932元(計算式:239,726元×5%×5年=59,931.5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為相對人因聲請人提起債務人
異議之訴,因而停止執行致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TPEV-114-北簡聲-73-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