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日期
2025-02-07
案號
KLDV-113-訴-481-2025020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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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樓玉娟 朱彩緁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新橫濱上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481號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萬元(參見本院113年度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