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07

案號

KLDV-113-訴-481-20250207-2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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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樓玉娟和朱彩緁因為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事件提起了上訴,但法院發現他們需要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法院要求樓玉娟和朱彩緁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繳納,不然就會駁回他們的上訴。如果他們不服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十天內提出抗告,並繳納1,500元的抗告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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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樓玉娟 朱彩緁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新橫濱上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481號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萬元(參見本院113年度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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