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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光商業銀行聲請對李長貴發支付命令,但法院發現李長貴戶籍不在金門,金門地方法院沒有管轄權,所以駁回了新光商業銀行的聲請。新光商業銀行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10天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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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長貴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長貴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籍 設臺北市萬華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