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4

案號

KMDV-113-司促-1419-202412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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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告陳政端,要求給付新台幣185,501元及利息,還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陳政端在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就可以拿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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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9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陳政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85,501元,及其中61,370元自民國107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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