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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陳德育追討欠款,金額包含新臺幣156,706元本金,以及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算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的利息,還有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的利息,外加違約金1,200元和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法院發出支付命令,如果陳德育在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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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陳德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56,706元,及其中136,105元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合計1,2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