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智能分析
摘要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告吳友君,要求吳友君支付欠款。吳友君需要在20天內支付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23,039元和105,066元,以及相關利息和違約金,還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吳友君不服,可以在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吳友君沒有異議,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吳友君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23,039元,及其中19,341元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合計1,200元之違約金;㈡105,066元,及其中98,430元自99年4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合計1,2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