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5

案號

KMDV-113-司促-1436-202412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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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商業銀行告辛韋村,要求他還54,772元,加上從113年3月3日開始算的利息(年利率15%),還有1,200元的違約金,以及500元的訴訟費用。如果辛韋村在收到支付命令後的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第一商業銀行就可以拿著這個支付命令去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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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郭志偉 債 務 人 辛韋村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54,772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合計1,2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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