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4

案號

KMDV-113-司促-1445-202412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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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想跟林政豐要回他欠的信用卡費,總共是204,106元,還有一些利息跟手續費。銀行說林政豐刷卡沒繳錢,所以告上法院,希望法院發支付命令,讓林政豐趕快還錢。如果林政豐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銀行就可以拿著這個命令去強制執行,查封林政豐的財產來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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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政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04,106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政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7日止累計204,106元未給付,其中192,379元為消費款、6,327元為循環利息、5,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5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49,050元 林政豐 自113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7.7計算之利息 2 43,329元 林政豐 自113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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