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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簡單來說,這件官司是因為仲信資融想跟郭友禾要買賣價金。但法院發現,郭友禾不住在金門,而是住在高雄。所以,金門地方法院就說,這案子不歸他們管,要移到高雄地方法院去審理。雖然仲信資融說郭友禾住金門,但法院查了戶籍資料,發現他早就搬到高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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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城小字第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郭友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 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又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鹽埕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起訴狀內雖記載被告住所為「金門縣○○鎮○○路00巷0○0弄00號」,然依本院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被告業於起訴前之民國112年3月14日將戶籍遷離金門,並遷至「高雄市○○區○○街000號8樓之12」,自難僅以原告片面記載而逕為被告住所之認定,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