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06-05

案號

KSDM-112-附民-249-20240605-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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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49號 原 告 吳純薇 被 告 陳文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6號),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文雅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 第216號判決無罪在案,有刑事判決在卷可參,故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王雪君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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