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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陳介民因為妨害家庭的案子被法院裁定羈押。但因為他還有別的傷害案件要執行,所以被橋頭地檢署借提去執行徒刑。因為他已經在監獄裡了,所以法院覺得之前羈押他的理由(怕他逃跑)已經不存在了,就裁定撤銷羈押。不過因為他已經在監獄裡服刑,所以不會被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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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緝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介民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 4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介民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介民(下稱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前經本院裁定自 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因被告另有傷害案件之徒刑待執行,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1月3日借提執行,此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函文、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各1份附卷可佐。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院原認其有在外逃亡之虞的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上述規定,自114年1月3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即無釋放之必要,末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