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2

案號

KSDM-114-審附民-2-20250122-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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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蓮珠告黃仲廷詐欺還要求損害賠償,案子因為太複雜,要移到高雄地方法院的民事庭去審理。刑事第一庭的法官陳芸珮、張瀞文、黃三友在114年1月22日做的裁定,書記官是盧重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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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李蓮珠 被 告 黃仲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張瀞文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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