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6

案號

KSDM-114-簡附民-3-20250106-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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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簡單來說,楊素禎告廖文志洗錢,想要求損害賠償。但法院說,刑事案件已經判決了,楊素禎現在才提附帶民事訴訟,時間不對,所以駁回了她的請求。如果楊素禎還是想告,可以另外走民事訴訟,或等刑事案件上訴後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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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楊素禎 被 告 廖文志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故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且尚未上訴,無程序可資依附,自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違背上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期間此項必須具備之法律程式者,法院即應以起訴程式不合法為由,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本件被告廖文志所涉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 簡字第712號),已於民國113年12月3日判決在案,此有該案刑事簡易判決可稽。茲原告楊素禎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係經本院於113年12月26日收文在案,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文章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原告既於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後、上訴前,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已違背前揭規定,且無從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原告如仍欲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仍得另循民事訴訟程序為之,亦得嗣於本件刑事上訴程序中再依法請求,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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