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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支付命令,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方碧霞支付新台幣77088元,外加自99年10月22日起算的利息,以及自99年11月23日起算的違約金,還有程序費用500元。如果方碧霞不服,必須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若沒有異議,良京實業就可以拿著這份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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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95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方碧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柒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