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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灣電力公司告林俊寬(余倩的遺產管理人),要求支付新台幣8183元及利息,外加500元程序費用。如果林俊寬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台電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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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159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債 務 人 林俊寬律師即余倩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余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捌仟壹佰捌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