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09
案號
KSDV-113-司促-22861-2024120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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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向黃廉益追討新台幣伍萬零陸佰柒拾陸元,其中四萬八千多元從今年九月七日起算利息,年利率15%,還要賠償500元程序費用。如果黃廉益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銀行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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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86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黃廉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零陸佰柒拾陸元,及其中 新台幣肆萬捌仟貳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