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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張聖龍欠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的錢沒還,銀行告上法院,要求他還新台幣48萬多元,還有利息跟違約金,外加法院的費用500元。如果張聖龍在收到法院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銀行就可以拿著法院的確定證明書去強制執行,查封他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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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81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張聖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零伍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聖龍於112年09月2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3812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8728元 張聖龍 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 145882元 張聖龍 自民國113年0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13% 003 新臺幣 278449元 張聖龍 自民國113年0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13% 違約金: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 145882元 張聖龍 自民國113年08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003 新臺幣 278449元 張聖龍 自民國113年08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