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06-03
案號
KSDV-113-司促-9943-202406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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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43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 務 人 李伊婧(原名:李惠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年息 1 53,680元 民國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23,414元 民國113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