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6
案號
KSDV-113-司執-149039-2024120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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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903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佩伶 送達地址:高雄巿鹽埕區五福四路178 號10樓之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旭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鄭旭堯之財產並請求執行,屬 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設籍臺中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 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