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12

案號

KSDV-113-訴-1155-20241112-3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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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廖國仲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原因是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的借款事件。法院裁定廖國仲需在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 47386 元,否則將駁回上訴。此外,廖國仲還需在相同期限內提交上訴理由書。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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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國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 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308萬58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386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 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 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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