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智能分析
摘要
仲信資融告蘇侶菁,說她欠了八萬多塊錢不還,還要求她支付利息和五百元的程序費用。如果蘇侶菁在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後二十天內沒有提出異議,仲信資融就可以拿著這個命令去強制執行,要蘇侶菁還錢了。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蘇侶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伍仟零陸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001 5,850元 民國113年9月25日 16% 002 5,001元 民國113年9月25日 16% 003 37,440元 民國113年8月25日 16% 004 22,000元 民國113年8月25日 16% 005 14,777元 民國113年9月25日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