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6

案號

KSDV-114-司促-52-202501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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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想對住在高雄市仁武區的許良維發支付命令,但高雄地方法院說,因為許良維住在高雄,這案子不歸他們管,所以駁回了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的聲請。如果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通知後10天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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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2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法定代理人 曾孔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良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許良維住所地在高雄市仁武區,此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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