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EV-112-雄簡-2314-20241230-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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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314號 原 告 林廷佳 訴訟代理人 林清井 被 告 臻鑫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峻洋 訴訟代理人 徐堃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共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行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請求被告返還69,344元予臻鑫大樓公共基金,其係請求被告給付金錢之訴,且訴訟標的價額在10萬元以下,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範圍,爰裁定改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