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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邱冠雄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因為上訴利益是11,145元,所以要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法院現在要求邱冠雄在收到裁定後7天內繳錢,不然就會駁回他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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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8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冠雄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 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1,1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