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7

案號

KSEV-113-雄小-1948-20241227-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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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告蘇芬荷要還借款,法院排定114年2月12日上午10點51分再次開庭辯論,法官是張浩銘,書記官是林家瑜。這個裁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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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94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蘇芬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須更新審理程序,應再開言詞辯 論,爰定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上午10時51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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