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KSEV-113-雄小-2045-20241227-1
摘要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告楊采芸清償消費款的案子,因為要更新審理程序,所以法院決定再開一次言詞辯論。時間訂在114年2月12日上午11點12分,地點在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一法庭。這個裁定不能上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045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傅珮瑋
王超群
被 告 楊采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因須更新審理程序,應再開言詞
辯論,爰定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上午11時12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