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KSEV-113-雄小-2116-20241224-1
摘要
華南產物保險公司告何政均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法院排定114年1月20日再次開庭辯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11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被 告 何政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件因須更新審理程序,應
再開言詞辯論,爰定於民國114年1月20日9時40分在本院簡易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