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4

案號

KSEV-113-雄小-2116-20241224-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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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華南產物保險公司告何政均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法院排定114年1月20日再次開庭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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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11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被 告 何政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件因須更新審理程序,應 再開言詞辯論,爰定於民國114年1月20日9時40分在本院簡易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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