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7

案號

KSEV-113-雄小-2206-20241227-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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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告陳水泉,要求償還借款。法院判決陳水泉需要支付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50,000元,其中47,000元從113年10月8日起算利息,年利率15%。訴訟費用1,000元由陳水泉負擔,並需支付遲延利息,年利率5%。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聲請假執行,但陳水泉可以提供50,000元作為擔保來避免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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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20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陳水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其中新臺幣47,000元自民國 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00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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