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6

案號

KSEV-113-雄小-2400-20241226-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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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仲信資融告郭建宏,要他還分期買賣的錢。法院判郭建宏要還仲信資融新台幣6668元,外加利息,而且仲信資融可以先執行判決。如果郭建宏提供擔保,就可以不用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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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40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郭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仟陸佰陸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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