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5

案號

KSEV-113-雄簡-1655-20241225-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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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順年告董素娥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法院裁定要再開言詞辯論,時間訂在114年1月14日上午9點30分。這個裁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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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655號 原 告 王順年 被 告 董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1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 高雄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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