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KSEV-113-雄簡-1815-20241227-1
摘要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告伍鴻嘉,要他還借款。法官說因為要更新審理程序,所以決定再開一次辯論庭,時間訂在114年2月12日上午10點53分。這個裁定不能上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81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伍鴻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須更新審理程序,應再開言詞辯
論,爰定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上午10時53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