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智能分析
摘要
陳洲軒和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為了本票債權的事情在打官司。陳洲軒不服一審判決,所以上訴了。但法院說他要先在七天內把上訴的裁判費 3,810 元繳了,不然就會駁回他的上訴。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洲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 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8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萬 5,728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