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7

案號

KSEV-113-雄簡-2579-20241227-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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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鄭喻心告黃義傑損害賠償,但她沒有按時繳納裁判費。法院之前已經通知她限期補正,但她還是沒有補繳。所以,法院裁定駁回鄭喻心的訴訟,訴訟費用也得由她自己承擔。簡單來說,就是因為沒繳錢,所以官司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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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579號 原 告 鄭喻心 被 告 黃義傑 訴訟代理人 陳柏乾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 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1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2月2日寄存送達原告,於同年0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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