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KSEV-113-雄簡-753-20241224-1
摘要
許智皓告春風淨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因是薪資給付問題。法院排定114年1月20日早上9點48分再次開庭辯論,由張浩銘法官審理,書記官是林家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753號
原 告 許智皓
訴訟代理人 吳政航律師
被 告 春風淨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耀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件因須更新審理程序,應再開言
詞辯論,爰定於民國114年1月20日9時48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