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6

案號

KSEV-113-雄補-2134-20241226-2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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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岳唐告莊豐源,因為強制執行事件的管理費有爭議,李岳唐不服法院的裁判費金額,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李岳唐起訴時,管理委員會應收取的管理費總額是 17 萬 3,852 元,所以裁判費應該是 1,880 元。法院要求李岳唐在收到裁定後七天內補繳裁判費,不然就會駁回他的訴訟。如果不服訴訟標的價額的認定,可以在十天內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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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134號 原 告 李岳唐 被 告 莊豐源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 所有之利益為準。查本件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 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4834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00○○管理委員會對如附表所示住戶之管理費債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又○○00○○管理委員會得按月向如附表所示住戶收取之管理費共新台幣 (下同)4萬3,463元,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查明 無訛,而上開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核發扣押命令, 則自113年5月16日起算至原告起訴時即113年8月15日,○○00○○管理委員會得收取之管理費為17萬3,852元(計算式:43,463元×4= 173,852)。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萬3,85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附表: 編號 樓號 所有人 每月管理費金額 (新台幣) 1 0樓00號 李○○ 1,657元 2 00樓00號 林○○ 860元 3 0樓00號 鄭○○ 739元 4 0樓00號 蔣○○ 1,540元 0樓00號 1,376元 5 0樓00號 吳○○ 1,108元 00樓00號 1,108元 00樓00號 1,540元 00樓00號 790元 00樓00號 859元 6 0樓00號 龔○○ 739元 0樓00號 739元 7 0樓00號 穆○○ 1,112元 8 0樓00號 穆○○ 805元 0樓00號 1,540元 0樓00號 1,108元 00樓00號 518元 9 0樓0號 蔡○○ 1,112元 10 0樓00號 江○○ 1,376元 11 0樓00號 林○○ 1,261元 12 0樓00號 洪○○ 1,540元 13 0樓00號 吳○○ 1,376元 14 0樓00號 詹○○ 739元 0樓00號 932元 15 00樓00號 陳○○ 1,376元 16 00樓00號 董○○ 1,037元 17 00樓00號 唐○○ 1,261元 18 00樓00號 曾○○○ 739元 00樓00號 932元 19 00樓00號 黃○○ 1,112元 20 0樓00號 林○○ 1,037元 21 0樓00號 林○○ 1,037元 22 00樓00號 穆○○ 569元 23 0樓00號 陳○○ 1,657元 24 0樓00號 葉○○ 739元 25 0樓00號 張○○ 932元 00樓00號 880元 26 00樓00號 梁○○ 805元 27 00樓00號 黃○○ 880元 28 00樓00號 莊○○ 739元 29 00樓00號 洪○○ 739元 30 00樓00號 吳○○ 518元 合計 4萬3,4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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