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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74號 原 告 張銘鴻即維虹企業行 被 告 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4,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