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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934號 原 告 黃詩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秉仁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113年度雄救字第63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 ,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 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 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