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3

案號

KSEV-113-雄補-3131-20241223-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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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灣產物保險公司告楊芝聿損害賠償,但因為台灣產物保險公司還沒繳裁判費,所以法院要他們在五天內繳清,不然就要駁回他們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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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3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芝聿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7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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