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6

案號

KSEV-113-雄補-3168-20241226-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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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林冠良告黃棠欽要給付票款,因為林冠良沒繳裁判費 3200 元,所以法院要他 5 天內繳清,不然就要駁回他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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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68號 原 告 林冠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棠欽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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