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4

案號

KSEV-113-雄補-3193-20241224-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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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呂耀澎告林琮恩返還不當得利,但因為呂耀澎沒有繳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所以法院要他七天內補繳,不然就會駁回他的訴訟。法官是張茹棻,書記官是黃振祐。這個裁定是不能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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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93號 原 告 呂耀澎 被 告 林琮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琮恩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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