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KSEV-113-雄補-3193-20241224-1
摘要
呂耀澎告林琮恩返還不當得利,但因為呂耀澎沒有繳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所以法院要他七天內補繳,不然就會駁回他的訴訟。法官是張茹棻,書記官是黃振祐。這個裁定是不能上訴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93號
原 告 呂耀澎
被 告 林琮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琮恩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