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7

案號

KSEV-113-雄補-3196-20241227-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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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簡單來說,郭學優告趙寬敏的案子,因為郭學優還沒繳裁判費,法院要求他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繳清3530元,不然就要駁回他的訴訟。如果對訴訟標的金額有意見,可以在十天內抗告,但對補繳裁判費這件事不能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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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96號 原 告 郭學優 被 告 趙寬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 322,093元(含本金300,00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2,093.1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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