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6

案號

KSEV-113-雄補-3224-20241226-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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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林敬清想跟李妍湘要錢,所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但李妍湘對這個支付命令有意見,提出了異議。現在法院說,因為李妍湘有異議,所以林敬清的支付命令聲請就當作是正式起訴。不過,林敬清得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一些文件和裁判費,不然法院就會駁回他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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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224號 原 告 林敬清 被 告 李妍湘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妍湘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元,應繳裁判費2 ,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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