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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224號 原 告 林敬清 被 告 李妍湘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妍湘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元,應繳裁判費2 ,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